1.按照通报第一部分身份认定情况,“杨某侠”不是真实的身份,小花梅才是合法身份。
而通报中的称呼仍以“杨某侠”为主,且不加引号,说明官方虽然认为户口办理有问题(在派出所长渠辉的处理中提到了),仍坚持董家给她的这个身份有效力。
2.经人建议将“杨某英”改为“杨某侠”是出于什么目的?生次子时为何仍登记为“杨某英”?是否另有隐情?
3.以虚假信息进行的结婚登记,属无效行政行为,婚姻关系不成立。
婚姻关系不成立,“其丈夫为董某民”的说法不对,虐待家庭成员也无从谈起。所以虐待罪这个罪名有问题。
虽然有“公安机关将对涉案犯罪事实,包括涉嫌收买被拐卖妇女等犯罪开展侦查取证工作”这句话,但这份通报要的是一锤定音,在对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的处理部分已经对虐待罪定了调。
正常的思路是董某民涉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与其父共同犯罪),同时涉嫌非法拘禁、强奸。
4.2011年办了一个以“杨某英”为名的假身份证,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推给了死人(董某更)。
民政办于法贞为董某民违规办理结婚登记,是否收钱了?如果收了钱,于和董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
5.“未发现外伤致牙齿缺失”,不代表牙没被拔掉过,拔牙视为手术,不视为外伤。
不是坚持牙肯定是被拔的,只是说这些专家的鉴定说明不了问题。
6.“8名子女均与两人存在生物学亲子关系”,并没有排除子女与董某民父亲或弟弟存在生物学亲子关系的可能。董某民父亲已故也没关系,有衣物就能测。
7.“对杨某侠及其未成年子女指定监护人”,她的指定监护人是谁,是不是董香港?从董香港之前的行为看,他维护不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来自微水木3.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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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rho FROM 111.20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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