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在相信通报内容基础上的几点问题
1.按照通报第一部分身份认定情况,“杨某侠”不是真实的身份,小花梅才是合法身份。
而通报中的称呼仍以“杨某侠”为主,且不加引号,说明官方虽然认为户口办理有问题(在派出所长渠辉的处理中提到了),仍坚持董家给她的这个身份有效力。
2.经人建议将“杨某英”改为“杨某侠”是出于什么目的?生次子时为何仍登记为“杨某英”?是否另有隐情?
3.以虚假信息进行的结婚登记,属无效行政行为,婚姻关系不成立。
婚姻关系不成立,“其丈夫为董某民”的说法不对,虐待家庭成员也无从谈起。所以虐待罪这个罪名有问题。
虽然有“公安机关将对涉案犯罪事实,包括涉嫌收买被拐卖妇女等犯罪开展侦查取证工作”这句话,但这份通报要的是一锤定音,在对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的处理部分已经对虐待罪定了调。
正常的思路是董某民涉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与其父共同犯罪),同时涉嫌非法拘禁、强奸。
4.2011年办了一个以“杨某英”为名的假身份证,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推给了死人(董某更)。
民政办于法贞为董某民违规办理结婚登记,是否收钱了?如果收了钱,于和董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
5.“未发现外伤致牙齿缺失”,不代表牙没被拔掉过,拔牙视为手术,不视为外伤。
不是坚持牙肯定是被拔的,只是说这些专家的鉴定说明不了问题。
6.“8名子女均与两人存在生物学亲子关系”,并没有排除子女与董某民父亲或弟弟存在生物学亲子关系的可能。董某民父亲已故也没关系,有衣物就能测。
7.“对杨某侠及其未成年子女指定监护人”,她的指定监护人是谁,是不是董香港?从董香港之前的行为看,他维护不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来自微水木3.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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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rho FROM 111.201.229.*
FROM 111.201.229.*
观点合理,但你这也没完全相信通报内容啊
【 在 rho 的大作中提到: 】
: 1.按照通报第一部分身份认定情况,“杨某侠”不是真实的身份,小花梅才是合法身份。
: 而通报中的称呼仍以“杨某侠”为主,且不加引号,说明官方虽然认为户口办理有问题(在派出所长渠辉的处理中提到了),仍坚持董家给她的这个身份有效力。
: 2.经人建议将“杨某英”改为“杨某侠”是出于什么目的?生次子时为何仍登记为“杨某英”?是否另有隐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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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98.51.85.*
直接拿老虎钳把完好的牙齿硬拔下来,不算手术吧?
【 在 rho 的大作中提到: 】
: 1.按照通报第一部分身份认定情况,“杨某侠”不是真实的身份,小花梅才是合法身份。
: 而通报中的称呼仍以“杨某侠”为主,且不加引号,说明官方虽然认为户口办理有问题(在派出所长渠辉的处理中提到了),仍坚持董家给她的这个身份有效力。
: 2.经人建议将“杨某英”改为“杨某侠”是出于什么目的?生次子时为何仍登记为“杨某英”?是否另有隐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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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92.249.3.*
既然证明孩子和董有亲子关系,应该就自然排除其他人是父亲的可能吧。一个人不可能有两个父亲。。。
【 在 rho 的大作中提到: 】
: 1.按照通报第一部分身份认定情况,“杨某侠”不是真实的身份,小花梅才是合法身份。
: 而通报中的称呼仍以“杨某侠”为主,且不加引号,说明官方虽然认为户口办理有问题(在派出所长渠辉的处理中提到了),仍坚持董家给她的这个身份有效力。
: 2.经人建议将“杨某英”改为“杨某侠”是出于什么目的?生次子时为何仍登记为“杨某英”?是否另有隐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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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92.249.3.*
婚姻关系确实应当是无效的。
1、在2000办理婚烟登并领结婚证时,小花梅没有身份证和户口,而这是办理结婚必备的首要材料,所以办理结婚登记时必然是弄虚作假和欺骗了。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办理结婚登记弄虚作假的,撤销登记、婚姻无效。
2、小花梅直到2021年在才有真的身份证和丰县户口,2022年2月才确定以前在云南有户籍,因为没有户口和身份证,2000年至2022年1月也无法补充办理婚姻登记,公告也没有提出有另外一本结婚证,因此,没有补充办理过婚姻登记。
3、以上就足可确定两人的婚姻关系无效,充其量算作同居。
4、 如果再把拐卖人口、非法拘禁等涉嫌的犯罪因素考虑进来,强迫、胁迫的婚姻关系更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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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223.72.55.*
1994年后不再承认事实婚姻,所以婚姻登记无效就不应该认定两人是夫妻关系
【 在 ChinaBJ 的大作中提到: 】
: 婚姻关系确实应当是无效的。
: 1、在2000办理婚烟登并领结婚证时,小花梅没有身份证和户口,而这是办理结婚必备的首要材料,所以办理结婚登记时必然是弄虚作假和欺骗了。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办理结婚登记弄虚作假的,撤销登记、婚姻无效。
: 2、小花梅直到2021年在才有真的身份证和丰县户口,2022年2月才确定以前在云南有户籍,因为没有户口和身份证,2000年至2022年1月也无法补充办理婚姻登记,公告也没有提出有另外一本结婚证,因此,没有补充办理过婚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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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最水木 for iPhone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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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20.245.118.*
你想得太多了,通告就是个查清事实的脉络,并不是法律关系的认定。
婚姻是否有效得看杨某侠是否愿意继续留在丰县跟董某一起生活了
【 在 rho 的大作中提到: 】
: 1.按照通报第一部分身份认定情况,“杨某侠”不是真实的身份,小花梅才是合法身份。
: 而通报中的称呼仍以“杨某侠”为主,且不加引号,说明官方虽然认为户口办理有问题(在派出所长渠辉的处理中提到了),仍坚持董家给她的这个身份有效力。
: 2.经人建议将“杨某英”改为“杨某侠”是出于什么目的?生次子时为何仍登记为“杨某英”?是否另有隐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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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11.30.236.*
说的虽然有一定道理,比如只给定虐待罪,
但是有些条目过于矫情。比如,身份名称,无论小花梅还是杨某侠,怎么称呼都是她,而且对其它人(事)定罪没有实质影响。就是对法律没有实质影响的前提下,更尊重事实民情。毕竟,小花梅已经是20多年前的了,恢复这个称呼,难道还把她送回老家?老家还有人管她吗?现在她的8个儿女都在这边,将来也肯定和儿女一起生活,负责实体肯定也是现在当地政府.....。说白了,认同杨某侠是一种事实,也是她将来生活方便。除非哪一天,她自己的精神病治好了,清醒了,自己有权,并且想恢复以前的身份,那应该尊重她。
后面一些也是类似吧,其实事实清楚的条件下,不会对法律定罪等产生问题,真没必要对个别字眼咬文嚼字。
【 在 rho 的大作中提到: 】
: 1.按照通报第一部分身份认定情况,“杨某侠”不是真实的身份,小花梅才是合法身份。
: 而通报中的称呼仍以“杨某侠”为主,且不加引号,说明官方虽然认为户口办理有问题(在派出所长渠辉的处理中提到了),仍坚持董家给她的这个身份有效力。
: 2.经人建议将“杨某英”改为“杨某侠”是出于什么目的?生次子时为何仍登记为“杨某英”?是否另有隐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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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202.122.36.*
买来的,就成了一家人,所有违法行为成了虐待家庭成员罪,这是公然枉法。
再说,精神病人婚姻无效,怎么也不能在无效婚姻的基础上,减轻罪责。
【 在 rho 的大作中提到: 】
: 1.按照通报第一部分身份认定情况,“杨某侠”不是真实的身份,小花梅才是合法身份。
: 而通报中的称呼仍以“杨某侠”为主,且不加引号,说明官方虽然认为户口办理有问题(在派出所长渠辉的处理中提到了),仍坚持董家给她的这个身份有效力。
: 2.经人建议将“杨某英”改为“杨某侠”是出于什么目的?生次子时为何仍登记为“杨某英”?是否另有隐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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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21.69.91.*
在质疑有罪论的基础上
怀疑这帖子活不过俩小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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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24.126.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