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需要配合,只需不阻止,放任就行。家属抢来的设备,其他医生用来急救,根本没有责任,抢夺是别人实施的,已经实施完毕。反而,有设备不施救,可能会有法律问题,看法官自由心证了,如果路人,很多人都在场知晓,预期自己不作为不会影响救治的发生和救治的结果,那可以看做是没有施救责任义务,不属于放任导致他人死亡,但这是社区的家庭医生好像,被叫去现场的,被认定有施救义务也极有可能。救护车的医生,应该在这个问题上担责可能性小的多,他是参与其他急救任务,要急救其他患者,不阻止即可,不实施应该问题不大。另一方面,如果被胁迫参与,也没任何责任。
关于AED使用规范,建议自己查查,不要脑补,那是全民都可以用的急救装置……
【 在 ac 的大作中提到: 】
: 恩,所以你认为可以由其他医生使用抢夺来的设备,也就是说,其他医生也参与紧急避险。以及,自己也可以用。这一条,当事人都同意就可以。
: 第二段,那么我们对急救培训许可证制度的设立和理解不同,我们对专业人士的理解也不同,之前我知道的现场设有AED的单位,都有经过培训持有急救证书的员工,否则他们不会设那东西。当然你可以说,我就是用了又能如何,不如何,原本也没有处罚条例说你没证用了会怎么样,只是不合规而已,不合规引发的风险是个案范畴,相应比合规的风险大一些,仅此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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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bocaj FROM 124.6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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