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道为什么写这一堆跟我们讨论无关的内容,你提到内容,民主,法制等等,都不是我们今天探讨的内容(可以说是无关的正确话),没必要把我们的讨论扩大化。
我们讨论的点,具体在于投票这种形式是不是处理“火车上吃面”问题的一个选项?(这事跟立法,民主有很什么关系吗?还拿出寡妇的例子,前面都说了,公共事务为范畴,又开始扯上私利,私人权力一切都不涉及投票等集体决策。)
我的观点--这是一种可选形式,至少可以用来了解人民的认知和经济承受能力。
你的观点--这不是一种可接受的形式,(然后不端扩大命题范围来证明自己说的正确,又是民主,法制,优势大又是大多数人强权少部分人等等)
我无意说服你,尊重分歧,咱们别浪费时间了。
【 在 babyUnicorn 的大作中提到: 】
: 集体决策和个人决策都是人治,并不是大多数人投票选择的就不是人治而是民主了。民主的前提是法治,是在抽象的层面大家投票约定关于规则的规则。投票应该决定制定社会规则的基本原则和程序,如何保障具体事件合理决策,发生分歧应该如何处理。法治保障的是所有人,注意不是大多数,而应该是所有人,关于如何解决矛盾达成共识。比如授权司法判断,就是所有公民都同意的一种解决纠纷的放法。哪怕是违法犯罪的罪犯,也认同应该通过司法审判给他定罪,也反对随便一个人或者一群人随意处置他。这些需要所有人都同意的社会基础规则,才需要投票。
: 法治体现在具体事务,应该由一个人或者一个集体,按照事先投票通过的抽象原则和程序(重三遍),在约束和监督下进行决策。以保障合理性合法性,保障决策为公,而减少私心的影响。
: 按照公开公正的原则来决策,是人治和法治的分野。而不是看人数多少。一件具体事务,哪怕全体成员都同意一个决定,但违背事先的原则,仍然可能是大错特错。比如,如果事先的原则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那么即使每个寡妇都自愿殉葬或守贞,以求贞节牌坊,但如果广大男性不欲自己如此,广大孩子不欲自己母亲如此,广大父母不欲自己女儿如此,那当一个具体的丈夫死去,妻子甘愿殉葬,其他人也都认为应该殉葬,那么决定让她殉葬也是错的。因为这个具体决定违背了抽象的社会共识,也就违背了理性的一致性。这就是法治的意义和力量,避免人的感性、情绪、立场、力量对比在具体情境中失控,凌驾于公平正义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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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kakawayi FROM 123.120.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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