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法律原则难道不是在为统治阶级专政的暴力工具服务的(法律本质)基础上,才有讨论的意义么?这不符合哪条马克思主义原理?罪刑法定原则难道不属于法律原则?这个表述有任何问题么?
关于类推,首先我说的是现行刑法。其次,立法的不足有瑕疵,以专门规定,决定等代替法律条文,这是问题的根源,我国甚至长期没有刑法。这程度问题,不够规范问题,原则被破坏问题,还是根本无这个原则,这个可以商榷可以保留意见。但与我的表述无关。
最后,你觉得指导无数考生通过司法考试的是个法盲,是中国法治的悲哀还是法盲的悲哀呢?你可以反驳任何人包括罗的每一条观点,但谩骂的方式没有意义。
【 在 shuofa2000 的大作中提到: 】
: 1,“马克思主义认为,法律原则包括罪行法定原则”这这句话有点意思啊,你刚发明的吧
: 2,你应该是根本就不知道前苏联和我新中国绝大部分时间里,都是强调类推的重要性的吧
: 3,你让我吃屎都可以,但千万别让我跟罗圣谈法律,因为我不和严重法盲谈法律,对了,你连罗圣是哪方法盲都不知道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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