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说的后者,是胁迫。当然是违背女方意志
但是在没有胁迫的时候,“明知违背妇女意愿”的“明知”是男人对女方言语及反抗行为的主观认识,根本没法界定,或者完全凭法官界定
能界定的,就是女方是否事前说不,或者事前做出了激烈反抗
【 在 lvarez 的大作中提到: 】
: 构成要件不是“没同意”甚至“不同意”,而是明知违背妇女意愿。不说话也可能以其他行为推定达到足以使嫌疑人“明知违背妇女意愿”的程度。这毫无问题。
: 法条、要件说的清楚。就算女方明确说来幹我吧,這也以是無法抗拒不能抗拒,不知抗拒的情形啊,也可能構成強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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