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11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为依法保护农民工工资权益,发挥工资专用账户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民银行、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银保监会等10部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53号)要求,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于2022年5月14日联合印发了《山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鲁人社发〔2022〕10号)(以下简称《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九条 专用账户按工程建设项目开立。总包单位应当于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开立专用账户,并与建设单位、开户银行签订《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管理协议》(见附件3)。专用账户名称为总包单位名称加工程建设项目名称后加“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在不存在歧义的前提下,工程建设项目名称可采用简称。总包单位开立专用账户时,应当在开户银行预留与专用账户名称一致的印鉴。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人工费用的数额或者占工程款的比例等,于每月10日前将人工费用拨付到总包单位专用账户。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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