往往这样不代表不能那样。无效条款,无效内容,本身就可能因行为违法性做出。劳动仲裁庭是诉讼的前置环节,本意是节省当事人尤其是劳动者诉累,并不是受理范围的区别,不服仲裁,可以进而提起诉讼。
你所谓不应当,也必须有珐率依据,而非依据自己的理解。市场主体,拥有不违反珐率规定前提下的,经营管理自由。你要限制这样的自由,只能以珐率原因,而非自己的好恶。即便找公序良俗这个筐也可以,只要珐庭认可。
【 在 vv 的大作中提到: 】
: 仲裁案件的焦点一般是打流程主攻是否有效,其实往往到不了违法这个层面,因为违法就是主管部门处罚了,公司真会违法的可能性并不会太大,否则就不是仲裁层面了。
: 他家的这个条款不会违法,但是可能无效。
: 以及我看待的角度不是违法或者无效,我就是认为不应当,公司没有理由以与工作无关的事项去区别划分或者限制员工,这个行为跟老板喜欢红颜色所以愿意穿红衣服的人可以获得更多的升职机会是类似的,区别仅仅在于彩礼的区别定义没有那么令人反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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