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之他们这个条款确实没有违法,至于有没有效那要看怎么出台的,但这不是重点吧,不管怎么说,为什么要把上班和结婚连在一起呢?
比如一个理货员,他是否有彩礼是否要婚房,与他能否胜任理货员有什么关系呢。人上班是去当理货员的,不是去工作单位完成结婚找对象的,为什么必须要婚事从简才能享受员工福利呢?
婚事从简确实是正能量没错,但是是正能量就要和薪资福利挂在一起的限制性要求么。应当倡导的多了去了,真这么搞起来了,员工道德规范手册是不是也太厚了,或者不想那么厚,那么相应会限制什么不限制什么呢,是股东大会投票表决啥正能量纳入倡导项么?以及,相应再制定正能量倡导项之监管考核的流程规定?比方说,总归就是要按这条干,下面咋执行呢,是员工写承诺函呢,还是开启举报箱呢。。。
【 在 bocaj 的大作中提到: 】
: 往往这样不代表不能那样。无效条款,无效内容,本身就可能因行为违法性做出。劳动仲裁庭是诉讼的前置环节,本意是节省当事人尤其是劳动者诉累,并不是受理范围的区别,不服仲裁,可以进而提起诉讼。
: 你所谓不应当,也必须有珐率依据,而非依据自己的理解。市场主体,拥有不违反珐率规定前提下的,经营管理自由。你要限制这样的自由,只能以珐率原因,而非自己的好恶。即便找公序良俗这个筐也可以,只要珐庭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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