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点,口供需要其他客观证据印证。不必过于拘泥直接客观证据这些,重点是针对涉及未成年人案件。没有任何主要看口供的意思。
第二点,是否有强迫,暴力,,强制,反抗打斗,本来就是印证违背妇女意志的证据。法理没有变化。而且,没有任何性同意举证责任在被告的表述。你能证实性同意自然可以证否违背妇女意愿,而非相反,也就是不能证实性同意,就是违背意志。
【 在 InnocentGrey 的大作中提到: 】
: 看法山给的分析,现在司法实践就是两点。
: 一是主要看口供,实物证据只作参考,所以任何时候遇到任何诱供任何提问绝对不要认,注意各种提问陷阱。
: 二是司法的重心从是否强迫发生关系演变为是否违背女性意愿,所以一旦被告,第一要义是证明拿到女方同意,而非试图证明没有强迫或没有发生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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