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说的是实务,不是法条,这是法山从刑辩律师的角度谈的,我不是执业律师,只是转发相关的结果,信与不信皆看自己。
看法条永远是完备的。
【 在 lvarez 的大作中提到: 】
: 第一点,口供需要其他客观证据印证。不必过于拘泥直接客观证据这些,重点是针对涉及未成年人案件。没有任何主要看口供的意思。
: 第二点,是否有强迫,暴力,,强制,反抗打斗,本来就是印证违背妇女意志的证据。法理没有变化。而且,没有任何性同意举证责任在被告的表述。你能证实性同意自然可以证否违背妇女意愿,而非相反,也就是不能证实性同意,就是违背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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