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案例
案例一中,赵某(男)与孙某已经办理结婚登记并给付彩礼8.6万元,后赵某提起离婚诉讼,
以孙某将婚姻作为获取财物的手段为由,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孙某返还全部彩礼。
法院依职权调查后发现,孙某不仅在较短时间内多次“闪婚”、均接收较高数额彩礼、婚姻
存续时间均较短,更重要的是,历次离婚诉讼中男方对于婚后双方无夫妻之实、孙某回娘家
居住的共同生活状态等描述基本一致,结合孙某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对维系婚姻作出相应努
力,人民法院据此认定孙某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判令解除婚姻关系,孙某返还全部
彩礼8.6万元。
案例二中,王某(男)与李某建立恋爱关系后一直异地生活,平时主要靠微信联系。李某主
动与王某联系时几乎均以索要彩礼及其他钱财为目的,其余时间拒接、忽略王某电话,对王
某的领证提议明确表示要先“给钱”,且李某从未回赠过王某。
法院综合考虑双方相处模式、感情基础、资金往来等各项因素,认定李某对感情是漠视态度
,系借婚姻索取财物,判令其返还从王某处取得的全部财物。
彩礼未全部返还案例
在案例四中,吴某(男)因未能与刘某缔结婚姻,请求判令刘某返还全部彩礼。人民法院经
调查发现,虽然双方未缔结婚姻且未实际共同生活,刘某本应返还全部彩礼,但考虑到双方
未能缔结婚姻系因吴某故意隐瞒身患不能生育的重大疾病导致,吴某存在过错,人民法院没
有简单判决刘某全部返还,而是从彩礼的传统处理方式、吴某隐瞒行为对刘某情感上造成的
伤害等方面进行调解,使吴某、刘某解开心结,就酌减刘某返还彩礼的数额达成一致意见,
吴某主动撤回起诉。
未支持彩礼返还
某案例中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按当地习俗举行婚礼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三年多时
间,且已经生育一子。法院在处理涉彩礼返还纠纷时,着重考虑了共同生活以及孕育子女的
事实,对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充分保护了妇女合法权益。
彩礼范围
某案例判决认定案涉26万元的“五金”款符合人民群众对彩礼的一般认知,可以认定为彩礼
。
【 在 Adaye 的大作中提到: 】
: 另一个司法解释中关于房产:
: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 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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