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根本没仔细看我的一楼贴陈述的意思
女方作为原告已经详细描述了被qj已遂过程和细节,以此作为报案依据。后来的立案批捕审判都是建立在此报案事实属实的基础上。
如果二审最终认定不存在以上细节,说明重要事实上女方撒谎,那说明当初报的是假案,这个案子就彻底翻过来了,
不存在“虽然原告撒谎诬告,但是被告也有过错,所以按原告诉求判qj.但予以打折轻判”这种法理,这么干二审法庭就成为法盲执法的典型例子了
二审对于原告报案描述,
要么认定是真的,那就得按女方描述的细节,也就是被告完整的完成了典型qj过程判被告已遂,在此认定基础上再予以轻重量刑
要么认定女方陈述与重要物证勘察严重不符,按照疑罪从无利益归于被告原则,宣布本案证据不足,女方口供真实性有较大可疑,应该不予立案。然后一审结论就无法成立。需要对一审立案批捕审判一串人追责
最终结果我们看到了,二审法庭选择了第一种结果
【 在 yangchongzhu 的大作中提到: 】
: qj未遂并不是一个罪名,不管碎没碎,都是qj罪。未遂会判的轻点,也是三年起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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