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上面的继续
我的理解,从立法的角度和实践的角度,过错要件吸收违法要件,一是立法更简洁,二是更能表达着重保护受害者的倾向,但就像我之前说的,后者不是对前者的否定,两者更不是矛盾的,在实践中,有些老司法工作者,依然会用违法性要件去分析,只是不在文书中体现出来罢了,所得出的结论也并无任何问题
当时还有个事,刑法学专家赵秉志教授因法学院院长人选的原因,而离开,去北师大另立山头,在此之前,刑事司法实践部门以及司法考试出题,一直都是以犯罪构成四要件说占主导地位,但四要件和三要素,就是左裤兜右裤兜的区别
所以,你能理解就理解,不能理解,那也没有办法,拿这个来杠,没有意义
【 在 lvarez 的大作中提到: 】
: 不要讳疾忌医。至少我给你普及了侵权责任成立不以行为违法性为要件。你不敢否定这一点,也算对纠正你的偏执认知有些帮助。不求感谢,能稍微尊重事实不总死了鸭子嘴硬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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