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从来没说过什么否定。至于你说什么吸收,则根本不存在,因为早期虽然有法学争议,但没有违法行为的过失甚至意外,都早已存在被判担责的案例。我一直说的是,可以通过行为违法性来证实存在过错,探究违法,怎么会是矛盾?至于,到了目前,还不承认侵权责任根本不以行为违法为要件,这个事实,你确实是闲的没事儿干,没话找话,毫无意义。
【 在 commiimmoc 的大作中提到: 】
: 接上面的继续
: 我的理解,从立法的角度和实践的角度,过错要件吸收违法要件,一是立法更简洁,二是更能表达着重保护受害者的倾向,但就像我之前说的,后者不是对前者的否定,两者更不是矛盾的,在实践中,有些老司法工作者,依然会用违法性要件去分析,只是不在文书中体现出来罢了,所得出的结论也并无任何问题
: 当时还有个事,刑法学专家赵秉志教授因法学院院长人选的原因,而离开,去北师大另立山头,在此之前,刑事司法实践部门以及司法考试出题,一直都是以犯罪构成四要件说占主导地位,但四要件和三要素,就是左裤兜右裤兜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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