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这又是在重复你之前的说法,毫无新意
学校没有顾及女生性受害者的身份,在可以预见官网信息会被公共互联网传播,侵犯女生隐私的情况下,却没有预见到,这是一种过失,这种过失,不管在哪种侵权学说的理论中,都可以被评价为侵犯隐私权的违法行为
公告送达是一种程序,并不要求对象必须看到或者知道,只要保证内容明确,对象明确即可,学校仅仅把女生当成处罚对象,却忽略了其性受害者的身份,贸然把姓名+处罚依据完整公布出来,被网民扒出来女生的各种隐私信息,学校和网民共同侵犯了女生的隐私权,网民的侵权行为不能被当成学校过错的理由
女生如果受到精神伤害,可以搜集证据起诉学校,如果事实如网上我们看到的那样,且证据充分,我认为是可以让学校承担侵权责任的
【 在 lvarez 的大作中提到: 】
: 所以你依旧在以主张代替证实,循环论证。你认为学校的什么行为,违反了民法典的哪一条?学校公告送达处分决定行为,本身就是法无禁止的权利,也有法规认可,具体流程我早分析过,可以找到问题的,是应该证实通过邮递方式无法送达,这个环节未见报道。公告送达本身就要包含送达对象,不写名字,如何确认送达对象?这根本没有法律禁止。公告本身就需要互联网可以查询到,否则哪有公告意义?根本没有什么预见不预见问题。本身就是目的。个人姓名本身也不包含身份证,联系方式等涉及个人敏感信息的内容。
: 至于,本质是舆情发酵导致的损害,也非个人隐私通过公告泄露,是其他方行为如所谓开盒人肉搜索等关联到的未经正式信息,结果上是通过部分是未经证实的信息,部分是其他方声称的信息,导致李小姐社会美誉度下降,对李小姐的损害结果也非个人隐私信息本泄露身。尤其,这些损害也与公告信息无关。你之前所谓引用校规,然而校规本身仅提及与外国人交往,与网传虳砲等并无必然关系。公告本身并无对其行为的具体描述。
: 因此,你的主张毫无法律基础,错指加害人,本身也错配了所谓受害人损失的性质。按你思路这样打官司,害人不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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