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若重复,那仅仅是无意义而已,一多说别的,就更露怯,害人。学校所谓侵权行为做出之前,你就把李小姐定位为受害者身份是什么脑回路?难道要坐实李小姐损害结果在学校公告送达前就已经产生了么?你这么为学校开脱,是为李小姐着想么?
前面说了,公告送达本身必然要求明确送达对象,和能公开看到。公告送达若依法合规做出,则这是必然结果。因此,为李小姐着想,只能去认为本不该采取此送达形式。这个你明白么?
至于你强调什么女性受害,这即便成立,也是其他人造成的,即便如你所说,那学校行为也只是扩大损害,你追究损害责任,那诉讼对象不包含损害施加方现,仅有促使损害扩大者,这合理么?你也承认是网民扒出,也主张共同侵权,那是不是应该报案侦查清楚啊?当然他人侵权不代表学校不侵权,但共同承担侵权责任比例,不查清楚能判么?你这想让李小姐等到猴年马月么?
【 在 commiimmoc 的大作中提到: 】
: 你这又是在重复你之前的说法,毫无新意
: 学校没有顾及女生性受害者的身份,在可以预见官网信息会被公共互联网传播,侵犯女生隐私的情况下,却没有预见到,这是一种过失,这种过失,不管在哪种侵权学说的理论中,都可以被评价为侵犯隐私权的违法行为
: 公告送达是一种程序,并不要求对象必须看到或者知道,只要保证内容明确,对象明确即可,学校仅仅把女生当成处罚对象,却忽略了其性受害者的身份,贸然把姓名+处罚依据完整公布出来,被网民扒出来女生的各种隐私信息,学校和网民共同侵犯了女生的隐私权,网民的侵权行为不能被当成学校过错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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