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也知道是学术争议,难道有谁说了,其他人就不能不认可么?我已经以事实证明,根本不存在吸收,因为从开始就有大量无违法行为也构成侵权的案例。不看事实看什么谁咬文嚼字么?明明存在裁判事实,却坚持事实和自己认知不同,那是事实不存在么?还是必须得曲解事实?这都是毫无意义的。
最后,你连被爱人被损害的是什么权益,都论述不清楚,快别丢人害人了,你主张半天侵犯隐私权,可人家是因为名字被泄露导致的损害结果么?
【 在 commiimmoc 的大作中提到: 】
: 吸收并不是我说的,而是反对违法性要件的代表人物,王利明教授的论文里叙述的
: 侵权责任有没有违法性要件,这个是学术争议,即使在侵权责任法和民法典颁布以后,学者之间还在争论立法机构采纳了谁的观点,并就此都写了很多论文,很多学者认为立法者采纳了违法性要件的观点,而反对违法性要件的代表人物王利明教授就此专门写了论文来论证立法机构采纳了无违法性要件,至于立法机构采纳了哪一方的观点,立法机构从来没有明确说过,也不可能明说,这是平衡,而且更有可能性的是,立法机构兼容并蓄了两者的观点,所谓的要件说,仅仅是学术争议而已,并无定论
: 另外,不管你赞同哪种学术观点,都不影响我说的学校侵权责任的认定,你赞同违法性要件,学校侵犯隐私违法,你赞同无违法要件,按王利明教授的观点,学校违反了注意义务,同样具有过失,这本就是1+1=2或者1乘2等于2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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