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来没有侵权必须以行为违法性为要件的过程。还需要你普及啥,谁先提四要件的?所谓割裂,对立,根本是你在自己树靶子抽自己啊,我有说过么?
你连诉讼主体和损害结果都搞不清,只知道重复学校就是侵权了,不好笑么?说什么站不住脚,连具体什么为什么站不住脚都不敢涉及,却在所谓违法性要件上废话。你是这么打官司的么?到底谁在回避?你就算帮李小姐设计一下具体诉求也好些。
【 在 commiimmoc 的大作中提到: 】
: 恰恰是因为你在一直抬杠,所以我才给你普及侵权立法过程,让你搞懂各种要件说的背景,让你明白前后法律之间,不同学说之间并不是割裂对立的,而不是像你一样,盲目迷信所谓的通说
: 回到原本的问题,不管是从各种学术的角度,还是从法律条文的角度,你的说法都是站不住脚的,学校的侵权行为都是成立的,你一直试图转化各种话题来回避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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