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校规依据本身,哪有任何具体事件指向?这个我早就驳斥了。你有没有构成具体事件要素的基本常识?网络舆情汹涌根本与公告本身没有关系,早已汹涌了。公告送达本身方式选择,我早告诉你可以去质疑,这才是过错的点。此外具名公告送达本身,公告内容,哪有可主张的点?你是这么打官司的么?舆情问题,是公告本身的因素么?还有,拟处分决定本身,我早指出存在适用规定错误,本身认定不当问题,但这都与什么隐私权无关,不应生效,是维护李小姐就学的权利。
最后,我仅仅希望你根据你主张的侵权责任本身构成要件讨论,攻击谩骂都无所谓,只要有涉及实际问题的内容就行。这要求很高么?至于你可以做的,我可以不屑于做,但也有做的权利。
【 在 commiimmoc 的大作中提到: 】
: 第一,你又在转移话题了,你分不清女生的两个受害者身份,我给你指出来,你无法反驳,于是你又开始扯什么第一个受害者身份是由哪些人造成的,请问,这是之前的话题吗?是乌可兰造成的, 还是其他传播者造成的,还是共同造成的,影响她受害者身份吗?
: 第二,你所理解的性受害者就是強姧,猥亵吗?你的理解就这么狭隘吗?不能是果照,不雅照吗?只有強姧猥亵才是性隐私吗?
: 第三,学校公告里写明了处罚依据,即第十九条第六款:与歪果人不正当交往,且包含了女生的真实姓名,正是因为这个,大家才知道了,那个很火的视频里的女生,姓甚名谁,在哪个学校读书,以后该女生读书,就业,从事其他社会活动,大概率会因为姓名而被人认出,你当然可以说,是其他人把这个公告转载到互联网上变成热点的,但你别忘了,学校才是始作俑者,是源头,如果学校不指名道姓,大家不会通过学校的公告,知道她的名字,学校的过失就在于此,假如学校隐去姓名,姓名被其他人曝光,那责任是其他人的,而不是学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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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bocaj FROM 114.246.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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