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不可否认的一个事实是,正是因为这个公告,该女生以及其和外国人之间发生的事,成为了热点,正是因为这个公告,大家知道了一个名叫XXX的女生,跟外国人发生了一些事,除非你能证明,公告之前,人和事都已经成为热点,否则你无法否认公告的负面效应
公告送达是学校的权力,也是必须走的程序,因为女生已经被各种方式通知不到了,但错就错在细节处理上,试想,假如另有一个女生被猥亵,然后照片被发在网上,她因为羞耻心,一直躲着不见人,学校以旷课为由开除她,需要公告送达,这时候学校肯定会考虑其受害者的身份,保护其隐私,为什么会区别对待呢?还不是那点民族自尊心在作祟,但一个法律人,就应该坚持法律精神,即使十恶不赦的罪犯,也应该保护其合法权利,比如隐私权,而不是跟着民粹一起起哄,丧失了初心,你说对吗?
这个案子的侵权要件很明确,当然,我说的是依据现有事实,具体打官司是技术问题了,也可能会因为证据问题而败,一切都有可能
至于你说的攻击谩骂,我有过吗?我觉得我绝大部分时间说话都很克制平和,反倒是你,一直试图用各种擦边人身攻击的狠话,来压制和激怒别人,情绪化的讨论,只会让自己的头脑被冲昏
【 在 bocaj 的大作中提到: 】
: 第三,校规依据本身,哪有任何具体事件指向?这个我早就驳斥了。你有没有构成具体事件要素的基本常识?网络舆情汹涌根本与公告本身没有关系,早已汹涌了。公告送达本身方式选择,我早告诉你可以去质疑,这才是过错的点。此外具名公告送达本身,公告内容,哪有可主张的点?你是这么打官司的么?舆情问题,是公告本身的因素么?还有,拟处分决定本身,我早指出存在适用规定错误,本身认定不当问题,但这都与什么隐私权无关,不应生效,是维护李小姐就学的权利。
: 最后,我仅仅希望你根据你主张的侵权责任本身构成要件讨论,攻击谩骂都无所谓,只要有涉及实际问题的内容就行。这要求很高么?至于你可以做的,我可以不屑于做,但也有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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