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所谓事实,完全子虚乌有,仅能说明你根本不了解事实,或者根据自己好恶剪裁事实。
事实是,早在去年12月境外媒体就已经不打码公布了李小姐涉事照片,详细报道,就有人挖出该女是大工的学生。早已成为舆论热点。且学校认为自己是合规的在规定条件下进行了公告送达拟处分决定,根本未提及具体事件。且,该公告是因境内媒体,公开报道,报道时甚至题目到正文都使用李小姐全名,这才又引发热议。请问,有谁会关心大工这种学校的公告?几乎全部次生舆情(12月那次算是原生)都由此及继续深挖关联解读导致的。这是明显的事实,且非学校行为导致。为什么要混淆基本事实?
你可以质疑学校采用这种方式,也就是公告送达,以及公告内容,我一向支持。但你不能因为你不高兴,当事人觉得利益受损来论证。要从采取这种方式的本身以及内容本身是否有过错论证好么?公告中具名,根本不涉及隐私保护。不然,李小姐都可以说不知道是指自己,哪有能达到什么公告送达目的?其本身的过错性,和与损害结果有关联,这是两回事好么?你还不明白我要求根据构成要件论证的意思么?如果,本身行为不具有过错性,即便与损害结果有关联,也不构成侵权责任,这个法理你到底懂不懂?
最后,这跟什么苠镞自尊有什么关系?我根本不认为就算有什么汤妇银娃就侮辱了苠镞自尊。李小姐愿意跟谁大do特do都是人家自由。就算说坏人,中囯坏人多了,哪国没有?你这些都跟我有啥关系?
这个案子,你连学校公告送达及内容本身过错性都论证不出来,哪来的什么要件明确?
【 在 commiimmoc 的大作中提到: 】
: 你不可否认的一个事实是,正是因为这个公告,该女生以及其和外国人之间发生的事,成为了热点,正是因为这个公告,大家知道了一个名叫XXX的女生,跟外国人发生了一些事,除非你能证明,公告之前,人和事都已经成为热点,否则你无法否认公告的负面效应
: 公告送达是学校的权力,也是必须走的程序,因为女生已经被各种方式通知不到了,但错就错在细节处理上,试想,假如另有一个女生被猥亵,然后照片被发在网上,她因为羞耻心,一直躲着不见人,学校以旷课为由开除她,需要公告送达,这时候学校肯定会考虑其受害者的身份,保护其隐私,为什么会区别对待呢?还不是那点民族自尊心在作祟,但一个法律人,就应该坚持法律精神,即使十恶不赦的罪犯,也应该保护其合法权利,比如隐私权,而不是跟着民粹一起起哄,丧失了初心,你说对吗?
: 这个案子的侵权要件很明确,当然,我说的是依据现有事实,具体打官司是技术问题了,也可能会因为证据问题而败,一切都有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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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bocaj FROM 114.246.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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