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构成要严格依据构成要件论证,这哪有什么盖然性问题?民案中具体法律事实可以以优势来认定。事实上第一个要件就是认为为挠痒是“高度可能性”,这个标准远超民案中可以认定为事实的标准。且,这个并非最关键的,是三个要件,都不成立,即便按着偏执苛刻标准,非认定为紫微,行骚扰行为也必然不构成。你知道还有什么可说的,三个要件法庭都认定错误了?
【 在 kimkilyer 的大作中提到: 】
: 我个人看法,仅仅是个人看法
: 疑罪从无这句话说的其实不对,因为这是针对刑法的,刑法里面疑罪从无,但民法里面可不是,基本上有相当的盖然性就可以了,说句特别不好听的,当初南京老太和天津老太的案子就是这样,我认为你大概率有那就判有,有没有实锤的证据不重要,其他证据能够证明大概率就行,那句不是你撞得你怎么去扶她就是盖然性,法官认为其他正常人都不会去扶你去了大概率就是你干的。
: 因此从这次的判决来看,属于法官在大概率你在wx的行为都够不上,甚至就是认为压根不是wx,所以才这么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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