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关于东航讨论贴的后续交代。
你的毛病是用自己的主观来释法,完全不需要依据。
而且你也没意识到你的逻辑问题,如果“应当”就是“必须”那样实际执行,那在实际执行中,应当的强制程度稍低如何体现?
至于你说的三点,第三点就不对,因为调查还没有完结,目前无法确定最终是否会无法确定,你听不懂?
【 在 jordy 的大作中提到: 】
: 你只要理解"应当"在法律条文里是强制性义务,和白话文里的"必须"一个意思,而不是你理解的"尽量"就行了。强制性强弱的体现是:"必须"是绝对强制,没有例外情况。"应当"是普通强制性义务,可以有例外情况,但例外情况需要在条文里明确。法律条文里用"必须"是极罕见的,绝大部分强制性义务的条款都是用"应当"。法律条文里用"必须"更多的是一种强调语气,类似于"忠诚"和"绝对忠诚"的区别。
: 条约的要求说白了就三点:
: 1. 必须尽快完成调查,最好12月内完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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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MidNiter FROM 125.33.207.*
FROM 125.33.207.*
你自己在歪曲我的说法,我忽略了我认为已经完全没有证据效力的东西,所以我不提它。
我最初提到的外媒报道是2年期那几个声称是另外理由的报道。
你认为“认为环时caac的"辟谣"压根没有减损wsj报道内容的可信度”,这就是你的根本错误,之一。
首先WSJ它得证明自己的可信度,如果可信度可疑,就不能作为证据。这就是我前边告诉你证据缺陷这个思路。
你去法院控告别人,你的证人否认了你引述的证词,你说证人是怕被告所以不敢作证(你只是分析说证人有怕被告的动机,所以这么猜测,但是没有明确的证据,你也不考虑其他可能的存在),你的人证是否还成立?注意,这是孤证。
连这个简单的法律道理你都不知道,好好学习下对证据的要求,证据缺陷的含义是什么。
(这是说我说的,你对举证责任的偏向简直匪夷所思,你居然要求CAAC违规来举证它的内容错误。说了那么多次,你居然还在扯什么没有否定内容)
而你坚信WSJ报道内容真实的依据呢?你不光以主观释法,还主观当证据吗?
或者,是你的立场太坚定了?这怀疑你认为算不算人身攻击?
法律禁止公布当然是说5.12条禁止出于非调查的原因公布所述资料,这是大的原则。你对附件2的仔细读了没有?你连具体怎么套用附件2来要求公开都没搞清楚吧?
我哪有半点退缩,是你自己胡扯,自己主观释法是你的老毛病,这如果不是学识或思维不行,就是道德赖皮。
而国内行规16条规定调查组决定公布那些内容和资料。
希望你不要忽视自己没法回答的东西,我前面的几条,你逐一应答,不要自己错得跟筛子一样,还有脸只找别人毛病,多次重复些已经被驳斥的话来吵架。
别扯什么格式问题,我针对你对答的1,2,3,4,一直到我加的第9条,你对着逐条回答或者再辩,然后附上你的新的点。
这样列出来,一个问题前后脉络比较清楚,很容易看出谁在瞎搅和。
不要别人回答过的,你自己又忽视别人的回答,又来从头哇啦哇啦半天,显得你字多似的。
你不好回答的,你又借故来装瞎。
事实上,很多事情我反复说过几遍了,你依然没长进地哇啦哇啦。
没道理的人喜欢搅浑水吧?你不喜欢一条对一条,来回问答的明晰脉络吗?
【 在 jordy 的大作中提到: 】
: 报没报道和采不采信是两个层面的东西,根据你原文的字面理解是"没报道"而不是"不采信",我指出wsj的报道后你才辩称wsj的报道不可信因为环时辟谣了,我认为环时caac的"辟谣"压根没有减损wsj报道内容的可信度,理由在前文中已说过,不再赘述。
: 这里的关键问题是你通过文字游戏故意误导别人。
: 你不断重复的辩护理由"法律禁止公布"也是一样的文字游戏。在原帖中当大家质疑调查组为何不公布事实时,你以"法律禁止公布"来作为理由,还反问说为了满足你们好奇心调查组要违法吗?任何一个没有仔细去读过发条的人都会把你这句话理解成"法律条文明确禁止调查组公布事实",然而当我指出没有法条禁止时,你退了一步到附件13 5.12原则禁止,当我用附件13appendix2说明5.12并未禁止后,你又退了一步到"公布哪些内容是调查组权限范围",这和"法律禁止公布"的字面含义相差十万八千里。就跟我之前就已经指出的一样,你现在的逻辑总结起来就是循环论证的狡辩术:为什么调查组决定不公布?因为法律禁止调查组公布;为什么法律禁止公布?因为调查组决定不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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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MidNiter FROM 125.33.207.*
FROM 125.33.207.*
你的问题是你从来不承认自己的错误。我已经跟你详细解释了法律条文里的"应当"就是强制性的义务,以及"应当"和"必须"的区别,普法已经结束,你如果还是认为"应当"是"尽量"的意思我也没办法,我不可能叫得醒装睡的人。不过我提醒你我们在讨论的民航条约附件13以及我国民用航空器事件调查规定里所有的义务条款都用的"应当",你如果觉得全这些条款全是要求"尽量",那我也没办法。
你也许已经忘了,在原帖里你可是以"原因还未完全确定"作为"不能结案"的理由的。我再强调一次,条约的这三个点是需要作为一个整体来遵守的,在第一点"尽快完成"要求的前提下,在东航这个事件所有资料早已经齐全的事实下,结合第三点的结案标准,以"没有进展","调查还未完成"作为拖延结案的理由就完全站不住脚,你可以继续嘴硬,其实辩到现在我已经完全清楚你是永远不会认错的,连把法律条文里的"应当"解释成"尽量"这么低级的错误你都不愿意承认。我们的争论本来就是给其他版友看的,是非对错自在人心。
【 在 MidNiter 的大作中提到: 】
: 你的毛病是用自己的主观来释法,完全不需要依据。
: 而且你也没意识到你的逻辑问题,如果“应当”就是“必须”那样实际执行,那在实际执行中,应当的强制程度稍低如何体现?
: 至于你说的三点,第三点就不对,因为调查还没有完结,目前无法确定最终是否会无法确定,你听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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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39.144.104.*
关于应当和必须,你的说法依据是什么?回答我的问题,如果实践中应当就是必须,那怎么在实践中体现它弱于必须的强制性?
你认为的第一点纯属你一向的臆断,事实上有调查4年才结案的,对于何时结案并没有硬性要求。你说“资料齐全的事实”,考虑没考虑别人说“复杂”的时候可能需要核实某些情况,而调查并非只有黑匣子数据和工作记录。应该何时结案不是你说了算,是调查组根据实际情况说了算。
你说我不认自己错,可是你连我的有些问题都装瞎避而不答,扯什么格式问题。太可笑了吧?我对你的回答可是逐条引用一一回答,又列出自己的问题让你答,共9条。到你那里,你心虚的就装瞎,不管自己多错,就知道挑着混着说,全力狡辩反咬。
你还是好好反省下你对证据要求和举证责任的离谱的理解,我说了多次了。还有你是否有权叫当事人嫌疑人,嫌疑人概念背后的法律意义和思想是什么?难道这个法律思想是让你没有明确证据,就以你的恶意猜测来给人做有罪推定,继而让你阴阳攻击调查机构的吗?
你这都是法盲式的法律理解,回去好好看看我这贴里说过的内容,想清楚了好好回答。如果你不是无知,那必定是屁股太歪。
【 在 jordy 的大作中提到: 】
: 你的问题是你从来不承认自己的错误。我已经跟你详细解释了法律条文里的"应当"就是强制性的义务,以及"应当"和"必须"的区别,普法已经结束,你如果还是认为"应当"是"尽量"的意思我也没办法,我不可能叫得醒装睡的人。不过我提醒你我们在讨论的民航条约附件13以及我国民用航空器事件调查规定里所有的义务条款都用的"应当",你如果觉得全这些条款全是要求"尽量",那我也没办法。
: 你也许已经忘了,在原帖里你可是以"原因还未完全确定"作为"不能结案"的理由的。我再强调一次,条约的这三个点是需要作为一个整体来遵守的,在第一点"尽快完成"要求的前提下,在东航这个事件所有资料早已经齐全的事实下,结合第三点的结案标准,以"没有进展","调查还未完成"作为拖延结案的理由就完全站不住脚,你可以继续嘴硬,其实辩到现在我已经完全清楚你是永远不会认错的,连把法律条文里的"应当"解释成"尽量"这么低级的错误你都不愿意承认。我们的争论本来就是给其他版友看的,是非对错自在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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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MidNiter FROM 125.33.207.*
FROM 125.33.207.*
普法还要喂到嘴里吗?自己去搜一下都不会吗?关于格式要求非常可笑,你有什么资格规定格式?公共论坛,我什么时候回帖,怎么回帖,以什么格式回帖都是我的自由,我回帖不是为了让你满意,如果你觉得我"心虚"遗漏了哪点你大可以指出来,嘴里喊着遗漏却一直只拿格式说事很可笑。
既然你需要喂,那就喂给你:
法工委发[2009]62号 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一)及其说明,第14条。
14.应当,必须
“应当”与“必须”的含义没有实质区别。法律在表述义务性规范时,一般用“应当”,不用“必须”。
示例: 仲裁庭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应当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 在 MidNiter 的大作中提到: 】
: 关于应当和必须,你的说法依据是什么?回答我的问题,如果实践中应当就是必须,那怎么在实践中体现它弱于必须的强制性?
: 你认为的第一点纯属你一向的臆断,事实上有调查4年才结案的,对于何时结案并没有硬性要求。你说“资料齐全的事实”,考虑没考虑别人说“复杂”的时候可能需要核实某些情况,而调查并非只有黑匣子数据和工作记录。应该何时结案不是你说了算,是调查组根据实际情况说了算。
: 你说我不认自己错,可是你连我的有些问题都装瞎避而不答,扯什么格式问题。太可笑了吧?我对你的回答可是逐条引用一一回答,又列出自己的问题让你答,共9条。到你那里,你心虚的就装瞎,不管自己多错,就知道挑着混着说,全力狡辩反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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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12.81.55.*
那我就把前边贴了几次的对你的质问,挑出部分你回答一下,别装瞎。
A.关于证据的问题提到多次,请你回答:
17楼我说:“已知的现有资料没有任何内容可明确证实有你臆断的ZS行为。所有的判断,那怕是有恶意动机的报道,都只说是可能。你把可能臆断成事实来说,不觉得自己不遵重事实吗?有什么脸说我是狡辩?
鉴于此基础就很荒谬,所以“刻意隐瞒”也只是你的臆断而已。
你有志从事法律工作的话,希望你一定要尊重客观事实,不要以个人喜好选择偏向。”
18楼我说:“关键是,你怎么那么强地认为就是故意行为?你有什么扎实的依据好像都没有提出来?这难道不是事情的关键?别老是试图挑别人话把子,好歹挑挑自己的毛病,你露太多根本性破绽了吧?
而你臆想的CAAC阳谋,只是你猜想的剧本。”
31楼我说:
“你认为“认为环时caac的"辟谣"压根没有减损wsj报道内容的可信度”,这就是你的根本错误,之一。
首先WSJ它得证明自己的可信度,如果可信度可疑,就不能作为证据。这就是我前边告诉你证据缺陷这个思路。
你去法院控告别人,你的证人否认了你引述的证词,你说证人是怕被告所以不敢作证(你只是分析说证人有怕被告的动机,所以这么猜测,但是没有明确的证据,你也不考虑其他可能的存在),你的人证是否还成立?注意,这是孤证。
连这个简单的法律道理你都不知道,好好学习下对证据的要求,证据缺陷的含义是什么。
(这是说我说的,你对举证责任的偏向简直匪夷所思,你居然要求CAAC违规来举证它的内容错误。说了那么多次,你居然还在扯什么没有否定内容)
而你坚信WSJ报道内容真实的依据呢?你不光以主观释法,还主观当证据吗?
或者,是你的立场太坚定了?这怀疑你认为算不算人身攻击?”
B.关于你的有罪推定问题:
19楼我说:“你说别人是KB嫌疑人,这个首先你就没那个权利。在讨论里,你俨然已经把别人当成罪犯,还说只能认为调查组有意隐瞒。你这里说“善意不起来”,你是否要反省下自己没证据的恶意?"KB嫌疑人"本身就足以构成攻击。”
22楼我说:“你装得像是个学法的人,可是低级错误太多了。我前边的问题请你回答:
你还没回答我,什么情形下才能称某人为“嫌疑人”?
你无明确依据称别人为“KB嫌疑人”并做出了非善意的陈述,做出了有罪推定,并以此认为是某机构故意隐瞒,这是否构成造谣或诽谤?是否侵害当事人的名誉权?
如果你还是这种有罪推定的思维,那你的出发点就是错误的。”
23楼你说:“对一个还未排除zs式kb袭击的人我称呼为kb嫌疑人是事实陈述,我有权利就公共事件发表个人观点。这点该说的都说了,不再继续做重复。”
25楼我说:“你个法盲最好查一下嫌疑人的法律定义是什么,别学着法,用着术语,说些无知的话,做些违背法律准则和思想的言行。”
C.关于你引用的规范,其中提到:
"应当”与“必须”的含义没有实质区别。法律在表述义务性规范时,一般用“应当”,不用“必须”。
注意这里说的是“一般”,而实际中“必须”和“应当”在法律中都有使用。
这个规范只是试行的,它自己也声明,需要在立法实践中不断补充和完善。
通常认为,“在法律文本里,“应当”和“必须”一般不能随意互换,二者存在微妙差异。“应当”表示一种义务或建议,“必须”更强调强制性和绝对性。”
对该规范,有这样的看法:
“《立法技术规范》对于“应当”和“必须”的解释是否具有普遍适用性是一个值得商榷的问题。虽然《立法技术规范》可以提供一些指导,但不同的法律领域和语境可能会对这两个词汇的理解和运用产生不同的影响。某些领域可能对强制性要求更为严格,而在其他领域中,“应当”的含义可能更倾向于建议或指导。因此,在具体的法律实践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应当”和“必须”的含义和适用。”
就本例而言,你所列举的应当,如有其他条款明确说他们可以不做,你如何决定哪个优先?
【 在 jordy 的大作中提到: 】
: 普法还要喂到嘴里吗?自己去搜一下都不会吗?关于格式要求非常可笑,你有什么资格规定格式?公共论坛,我什么时候回帖,怎么回帖,以什么格式回帖都是我的自由,我回帖不是为了让你满意,如果你觉得我"心虚"遗漏了哪点你大可以指出来,嘴里喊着遗漏却一直只拿格式说事很可笑。
: 既然你需要喂,那就喂给你:
: 法工委发[2009]62号 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一)及其说明,第14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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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MidNiter FROM 125.33.207.*
FROM 125.33.207.*
看了二位的发言。二位都对法律上有一定理解,有不同意见是正常的,激烈的交锋可以更好地让自己完善自己的想法,也是大家所喜闻乐见的。作为吃瓜群众,我们感谢二位给我们做了相关法律科普。但总体感觉,M网友风度欠佳,有给别人扣帽子的嫌疑。希望二位尊重对方,尊重理性。
【 在 MidNiter 的大作中提到: 】
: 那我就把前边贴了几次的对你的质问,挑出部分你回答一下,别装瞎。
: A.关于证据的问题提到多次,请你回答:
: 17楼我说:“已知的现有资料没有任何内容可明确证实有你臆断的ZS行为。所有的判断,那怕是有恶意动机的报道,都只说是可能。你把可能臆断成事实来说,不觉得自己不遵重事实吗?有什么脸说我是狡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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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62.105.91.*
他做的事情是在无证据地侵害别人名誉权,无证据地认定缺陷证据为真。
我问他是不是诽谤,是不是造谣是基于版上发言的事实,而他恶语攻击别人却是只有他自己臆断的可能为依据。
所以,谁在扣帽子?谁更恶劣?是不是一个外表讲道理内心无赖双标的伪君子更符合你们的胃口?
他在扭曲法律常识,说他法盲算扣帽子?
他引用应当和必须的用词规范也忽视了很多法律事实。其中有些的效力大于那个规范。
顺便说一下,参与本帖的很多人只是乐于表明自己的立场,但是没有就问题本身提出任何站得住脚的证据和依据。
所以跟楼主一样,这些人只是显示了自己的屁股,没显示出自己的知识和正直。困怕你们自己也知道说多了会露怯,所以连句正经的辩论都不能有,只有擦边游击,选边当啦啦队。
甚至还有个ID,在原贴里我说有众多专家发表不同意见的时候,依然坚持一遍遍地说她只相信某个她认可的专家,而她说那个专家靠谱的理由完全是片面地只说他的优势,无视他的弱点和其他专家的优势。
这不能用理性或者道理来解释,只能用信仰来解释吧?
【 在 waterymmm 的大作中提到: 】
: 看了二位的发言。二位都对法律上有一定理解,有不同意见是正常的,激烈的交锋可以更好地让自己完善自己的想法,也是大家所喜闻乐见的。作为吃瓜群众,我们感谢二位给我们做了相关法律科普。但总体感觉,M网友风度欠佳,有给别人扣帽子的嫌疑。希望二位尊重对方,尊重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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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MidNiter FROM 125.33.207.*
FROM 125.33.207.*
他就是个杠精
回了他两次都懒得理他了
【 在 waterymmm 的大作中提到: 】
: 看了二位的发言。二位都对法律上有一定理解,有不同意见是正常的,激烈的交锋可以更好地让自己完善自己的想法,也是大家所喜闻乐见的。作为吃瓜群众,我们感谢二位给我们做了相关法律科普。但总体感觉,M网友风度欠佳,有给别人扣帽子的嫌疑。希望二位尊重对方,尊重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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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27.216.63.*
道理说不过就自己一帮抱团取暖说小话,跟街道大妈一样。
阁下爱现,无奈太贫乏,所以印证了平庸人爱做反派文章充机灵。
【 在 headmasters 的大作中提到: 】
: 他就是个杠精
: 回了他两次都懒得理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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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25.33.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