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三十九条 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高放射性、强腐蚀性、高致病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
这条能挨上吗?
法律人士来说说
【 在 yehorse 的大作中提到: 】
: 就是法律不完善啊。
: 就拿BYD非事故碰撞下新车刀片自燃这事儿来说,很明显这是刀片的缺陷,但国家给BYD颁发了产品合格证,只要BYD自己不主动发起召回,就无法认定刀片存在缺陷。
: 这是新事物在不成熟阶段必然会经历的过程,法律本身肯定是滞后于技术和产业发展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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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210.12.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