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判有责的也有
2024年2月一天早上,司机刘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平远县某酒店门口路段、停于中间机动车道等候交通信号灯时,后排乘客冯某开门下车,不料车门刚打开便与黄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黄某受伤及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冯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黄某无责任。刘某驾驶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商业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黄某遂诉至平远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本案中,司机没有在合适的地点停车,且未提醒乘客开门时注意后方来车情况、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而乘客作为开门行为的实施者,没有尽到注意观察避免危险的义务。经认定,黄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为3.7万余元。最终,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黄某2.6万余元,不足部分由刘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直接由某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黄某0.8万余元,冯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赔偿黄某0.3万余元。
【 在 omecer 的大作中提到: 】
: 按我的理解,作为付费乘客,如果开门时候得到了司机的确认可以开门,那乘客应该是无责的。有责任的是那种司机不同意但是乘客强行开的,司机都很难无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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