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指第九卷 交食一
界说 七章
凡物体能隔他物之象,使不至目,则为暗体。
如果以体之一面受光,而再透射出于背面,则为澈体(如玻璃、水晶是也)。
目所司存,只有光和色,而色又随光发见。
所以解澈体必以通光,解暗体必以其能隔他象。
如月掩日,而日全食书为之晦,恒星皆见。此时太阳在外,体质明显,又坚密无比,
光力甚厚,乃为月体所隔,不能映见微光,可证月乃全非澈体,而全为暗体。
澈体有二:通明之极,全无隔碍者,为甚澈;虽则透光而微杂昏蒙者,为此澈。
光在本体为原光,其出而显他物之象为照光。
日有原光,地与月皆借之为光者,就是照光。说显他物之象的意思,是因他物之势,
随施随受,有原先后,无时先后;不像寒热燥湿之类,渐及于物,力尽而止。
原光以直径发照,为最光;因而旁及者,为次光。
日光正照,以直线至于物体,则为最光;有物隔之,旁周映射,则生次光。
如云之上,日体所照,就是最光;云之下,不再见日,而尤有光,就是次光。
所谓满光,就是原光之全体所发;少光,是原光之半体所发。
日未全出地平上,所生光为少光;全升在上,则生满光。日食时未全食,则存少光,
既以复圆,即得满光。
景之四周,有最光绕之,则景为次光。
以景为明的,是错误;以影为暗的,也是错误。称景在明暗之中,也许比较相近,
因为全无光,才是暗。今至夜子初,人在地景深之中,距离最光极远,而近日
之物,尚能识别,即见景中尤存微光,不失为次光也。
最光所不及,为初景;次光所不及,则为次景。
景与光并行。光渐微,景渐厚。所以次景与最光相反。如果是初景,即次光也。
最光全不及之处,则为满景。如果受正照之微光,即为缺景。
景与光正相反。无景之极,则为满光;无光之极,则为满景。
【图1】
假如甲乙为施光之物,丙为暗球。
从甲出正照之光,过丙球左右,其切丙之界者,得甲戊及甲巳。
从乙出光,又得乙戊及乙丁。
其庚戊辛为最光全不及之处,就是满景。
如果是庚戊、辛戊以外,则甲乙光体之多分,渐照之,至乙丁、甲巳,
就是全光之界。
即自戊至丁、至巳,丙球之景,渐薄以趋于尽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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