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鞅在法家里属于“循名责实”的一派(法家也分很多种),凡事讲究法,或者说制度的力量。与之相对的,是儒家提倡的那一套依赖于个人道德的上古圣王那一套。商鞅搞的那一套是一切都由法来定——小到道边弃灰,大到人事任用——在当时这其实是符合历史发展趋势的。儒家那一套,适合春秋之前的贵族郑智,一帮勋贵开个会把事儿定了,说白了由人定而非制度定,这个在战国时期已经产生了生产关系与生产力的矛盾了。
【 在 alanju 的大作中提到: 】
: 高估自己的古文能力而曲解原文,
: 或者故意望文生义。
: 这跟欧米一些学者故意对词汇做特别定义,然后整出一些论断出来,是同样的原理,用在不同的目的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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