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家的理论是适合战国时期的政治现实的,那时候一个国家首先要做的是在战争中生存下来并且取得战争的胜利,至于和平时期秩序的维持,是比较次要的。
法家有的做法,确实过于注重效率、效果,忽视了执行成本的问题,比如小罪重罚,在大街上撒了些烟灰就要砍手之类的,虽然暂时好像其效果,但是社会执行的成本太高了,,那里有那么多的官吏去看谁在大街上撒了烟灰呢?特别是统一天下以后,秦朝更是承担不了管理整个社会的成本,像项燕的直系亲属,如项梁等,都可以在会稽大摇大摆的存在,法律过于苛刻,无法执行,也就成了空法了。
而且秦法太重,给人悔过自新的机会少,为渊驱鱼,把很多犯了小错误的人逼到了制度的反面,像陈胜、吴广,只是由于不可抗拒因素延误了服兵役的时间,就要砍头,那大家就只能造反了。
法家过于现实了,他们说,父母的管教,亲戚朋友的约束,都不如官吏的刑罚能让人老实,这是对的。但是,这世界上,还是官吏少,父母亲友多,大多数人还是首先受到父母亲友的约束的,法律虽然见效快,只能在最后的时候用。
【 在 forgauss (持节都督中外军事开府录尚书事高秀岩) 的大作中提到: 】
: 法家太重视眼前利益了,只用直接的利益和损害来维持社会是远远不够的,社会的
: 资源也满足不了法家的要求。
: 所以法家那一套只能作为短期措施,不能成为普适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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