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古代国家的"行动本能"
--我国古代产权和国家制度演变与秦汉社会兴衰的一种解释
【摘要】本文通过对先秦至汉代的土地产权和国家权力的演变这两条线索的分析,
认为国家的专制政治制度与社会产权私有制之间的矛盾是秦汉时期古代社会的基本
矛盾,并提出了解释战国秦汉历史变迁的国家的"行动本能"概念,认为秦汉集权帝
国的建立及其一系列历史表现,在很大程度上是国家政权在土地私有制建立下做出
的必然反应。
【关键词】 战国秦汉社会 国家政治 产权制度
(正文)
中国古代政治社会开始于周代,周以前的夏商,虽然无疑在文明史意义是存在的,
但至少到目前为止并无政治社会意义上的历史存在。周人作为偏处西北的一个文明
程度相对并不高的民族,在灭商之后,迅速在整个黄河流域及其周边地区的广阔地
域范围内确立了统治地位,这在当时是一个空前的成就。其所依靠的,是一种军事
殖民性质的体制。周族人及其联盟部族通过在所征服的广阔地域上建立星罗棋布的
殖民城邦来实现统治。这就是中国古代封建即所谓"封侯建邦"的本来意义。这一制
度的成功关键,在于统一的部族联盟国家体制与分散的封建诸侯国构成的政治结构
的有机结合。按照制度经济学的理论,国家与居民之间,国家各级管理机构之间可
以视作委托-代理关系,由于每个封建诸侯国的规模都很小,诸侯国与当地以井邑为
单位的实际农业生产个体所形成的委托代理关系清晰而有效,且与当时的农业生产
方式相适应。(从诺斯的制度分析框架下对该问题的研究,见冯涛,兰虹,2007)
。周天子所代表的周王朝所实际统辖的地域,仅限于"王畿"之内,即从关中平原到
河南(洛阳)之间的地区。其政府收入也只来自王畿以内,其外诸侯国的贡奉一般
只具有象征意义。著名的所谓"溥天之下,莫非王土"(《诗经·小雅·北山》)并
非是从现代国家意义上的所有制的角度,仅仅是强调周天子的政治主权,因此不能
反映周代土地国有制(王有制)的事实。实际上,周天子本身除兼任这个联盟国家
的首领之外,在王畿以内其行为方式和权力责任也与一般诸侯几乎完全相同,要亲
自领导农业生产(《诗经·周颂·噫嘻》:"噫嘻成王,既昭假尔。率时农夫,播厥
百谷。骏发尔私,终三十里。亦服尔耕,十千维耦。")。约束以周王和诸侯为代表
的国家权力的,是各种繁杂的习惯法,即后世的所谓"周礼"。在周礼的限定下,国
家权力基本脱离于底层社会管理之外。基层农业生产的产权性质,实际上是"以井邑
为单位的排他性公有产权"(冯涛,兰虹,2007),是一种"村社共同体经济"。在这
种历史条件下,国家甚至是规模相当小的诸侯国,对村社为单位的基层生产和社会
生活的干预都极其有限。
根据学者的整理,先秦土地制度的变迁路径,是公田共耕,公田分耕,分耕公田与
私田合并,国家授田制(程念祺,"先秦时期赋税制度变革与土地国有制的形成")
。西周后期,周宣王"不籍千亩"、"料民于太原"(《国语·周语》),就是公田共
耕、公田分耕向分耕公田与私田合并。降至春秋时期,各诸侯国也纷纷效法,齐国
"相地而衰征"(《国语·齐语》),晋国"作爰田"、"作州兵"(《左传》僖公十五
年),鲁国"作丘甲"(《左传》成公元年)、"用田赋"(《左传》哀公十二年),
楚国"量入修赋"(《左传》襄公二十五年),郑国"作丘赋"(《左传》昭公四年)
。因此,真正较为严格意义上的土地国(诸侯国)有制,即所谓"封略之内,何非君
土"(《左传》昭公十四年)是春秋中后期才确立起来的,它本身,就是诸侯国家政
权对农业生产和社会生活的控制深化的主要表现。
一般认为,中国古代这次以土地制度为主体的社会变革主要源自以下几个可能相互
依存的原因。一是气候和自然环境的变化,西周时期华北地区气温较近似亚热带的
商代大为下降,导致原始牧业的衰落和农业作物种植的变化,到了春秋时期温度又
有上升,更有利于农业的扩张(竺可桢,1979)。二是人口增长与土地的相对稀缺
。生产要素禀赋的变化导致劳动力与土地相对价格的变化,要求在单位面积土地上
投入更多的人力(冯涛,兰虹,2007;陈平,2000)。三是耕作和灌溉技术的改进
。一般认为春秋战国之际铁制农具和牛耕的采用是促成生产力飞跃和小农经济建立
的主要技术原因。四是产权维护成本的改变和国家权力的介入。在共耕制生产方式
下,密集的劳动投入难以测量,劳动者偷懒搭便车极其容易,为此需要分耕分田的
生产方式以及进而建立土地私有制度。但深入的考察发现,以上原因大都并不足以
说明社会制度在一个较短的时间段内发生如此重大的变革。如铁制农具和牛耕的采
用在战国时还很不普遍,且未必适合小农生产方式(程念祺,"中国古代经济史中的
牛耕")。本文不打算在此详细探讨这一重大社会变革的成因,但想指出的是,任何
单纯来自自然环境或生产技术等方面的解释恐怕都是不全面的。
从现有的史料来看,授田制首先出现于政治变革激进、生产力发达的晋国。晋国内
部六卿争夺政权的激烈斗争是促使实现这一制度变革的直接动因。正是在晋国六卿
并和三家分晋的斗争过程中,新型的国家(也就是新崛起的卿大夫)权力开始直接
介入土地分配,并将授田制发展成为当时最重要的政治和军事斗争工具(如银雀山
出土《孙子兵法·吴问》记载的晋国六卿在授田亩面积上的差异)。以授田制为基
础的私有产权制度也逐步兴起。与之相应的,为了对刚刚建立的私有产权制度提供
法律保护,新兴的各诸侯国纷纷"变法",这就是早期法家产生的土壤。早期法家主
要强调私有产权的保护,并要求国家赏罚分明,其实质即是不得随意违反既有的产
权规则。最早在魏国主持变法的李悝制订的《法经》六章,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
盗贼",故以《盗》、《贼》两章为首(《晋书·刑法志》)。所谓"盗"即是侵害私
有财产的行为,"贼"即是侵害人身的行为,可见此时对私有产权的保护已经被置于
对人身的保护之前了。李悝《法经》的基本思想和体系,被商鞅传入秦国,成为秦
汉国家长期沿用的基本法律制度。(《晋书·刑法志》)
当然,应该承认,我国古代这种由授田制所开创的私有产权制度,与西方古典时代
希腊罗马奴隶社会的私有产权制度相比,具有很大的相对性和局限性。其最重要的
缺失就是没有古代民主政治的上层建筑给予保障。随着井田制和领主经济的瓦解,
周代遗留下来的贵族政治(所谓"封建"制)也相应消亡,各国普遍建立起了专制君
主政体。但是在这一社会制度建立的初期即战国时期前后,专制君主政治与社会私
有产权制度尚未出现严重的不协调问题。
战国时期以授田制为基础的社会产权制度建立起来以后,对中国古代社会结构的改
造作用之巨大,是空前的。国家政权与占有土地的个人(家庭)之间,通过官僚机
构即所谓"吏"发生直接的委托-代理关系,而几乎不经过任何重要的社会中间阶层。
(王亚南,2005)这种社会结构所决定的中国古代历史面貌,出现了一些迥异于世
界史上其他重要文明国家的特点。首先,使中国古代国家的动员能力急剧膨胀,以
战争规模为例,春秋时期一场大战参与人数不过几千至数万人,到了战国时期,七
雄当中任何一国都有能力发动数十万人参战,其它方式的国家行为,如工程、水利
建设的规模也大得惊人。其次,诸侯国家之间的竞争激烈程度急剧增大,且竞争方
式呈现出高度的同质性和收敛性。再次,各国统治集团均呈现出一种高度"开明专制
"的政治特色,《战国策·齐策》中描述的"邹忌讽齐王纳谏"等等,都是这种"开明
专制"的表现,发展到了战国中期甚至还出现了一波"禅让"的极端政治思潮。
国家权力与以授田制为主体的个人产权制度的结合,既然迸发出如此强大的活力,
即可以说是极大的促进了当时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然而,其中却孕育着一个基本矛
盾。个人产权制度的形成本身,使人民拥有了实现社会经济方面高度自由的条件,
但这与专制国家的政治要求却是完全相悖的。从《史记·货殖列传》和其它大量关
于"士"等阶层人物活动的史料记载中,我们可以看到人民在社会经济方面实际享有
的高度自由,由于破除了传统身份地位方面的种种限制,在个人产权上又得到国家
法律的保护,个人可以在政治上纵横捭阖,游说列国,在商业上多钱善贾,富比王
侯,在学术文化上讲书立学,自成一家,个人发展空间呈现出空前广阔的形态。而
这一切,不但未必符合专制国家的利益,有些还会对其构成相当严重的威胁。因此
,在最先完成变法改革的三晋,在变法之后不久,就出现了以加强对人民控制为主
要内容的法家后学思想,并且在三晋、特别是后来在秦得到了迅速的应用。后期法
家主要不再强调私有产权的维护,而是要求"耕战"一体,强调人民对国家的政治和
经济义务,并主张严厉打击"耕战"体系以外的其他一切社会势力。
后期法家的这种转变,当然也是符合这时国家权力的客观需要的。在个人产权制度
确立的条件下,国家控制民众的方式,除了田税口赋以外,只有兵役徭役。虽然专
制国家相对于编户齐民,具有绝对的权力优势。但在个人产权建立的社会制度下,
专制国家的这种权力优势起初是受到限制的,只能是所谓的"开明专制"或"法治专制
"。因为国家要保证产权私有制度下的生产力以获得更多的国家利益,就不能以自己
的非法意志随意破坏自己所制定的保护私有产权的法律,而要更多的强调国家的"法
治",在已有的法律体系以内解决问题。特别是在战国时期七雄并立,国际竞争极其
激烈的环境下。在赋税控制余地不大的情况下,兵役徭役就成了国家权力需要急剧
强化的唯一手段了。实际上,从唯物主义理论的分析角度上,这可以看作是劳役地
租通过国家政治的形式对实物地租的一种复辟。马克思主义史学的基本观点,即认
为不同地租方式的转变会促使整个社会和国家制度的大变革(佩里·安德森,2001
)。在其它技术和制度方式还没有成熟起来的时候,我国在战国时期较早的进入实
物地租占统治地位的情况下,客观上必然要求依靠国家权力"征收"另一种形式上的
"劳役地租"。在中央集权的专制政体下,国家无偿征发劳动的目的不仅仅在于直接
获得所征发劳动的收益,更在于在征发劳动的过程中最大限度的控制和支配劳动者
的自由,从事实上削弱甚至取缔人民在社会产权制度下已经获得的经济和社会权力
,实际上是国家对社会资源的一种强大的调整和再分配方式。因此,大规模、持续
不断的劳役征发和军事行动是在产权私有制确立所造成的生产要素自由流动条件下
,专制国家的一种必然的政治反应。而这也正是战国时期各国争霸统一斗争的客观
需要。政治体制的内部要求与国际环境的外部要求两方面结合起来,使国家的行动
能力和行动意愿极具膨胀。这一点,在战国时期七雄争霸的战争表象下不容易被察
觉,但是在秦朝建立后就忽然变得突出起来。这种专制国家的行动,来自客观的要
求,符合历史的逻辑,然而在某些时候上却表现出非理性的特征。比照现代经济学
家所称的资本主义投资的"动物本能"(animal instinct of investment,凯恩斯)
,这里姑且名之为专制国家的"行动本能"。
通过上述角度来考察战国时代诸侯的兴衰,有助于更好的理解秦统一中国的历史过
程。以授田制为基础的社会制度改革开始于三晋,三晋特别是魏国的"变法"在广度
、深度和系统性上都是最领先的。然而,到了战国中期,三晋国家就已经遇到人口
相对过剩的问题了,比如时人称魏国"田舍庐庑之数,曾无所刍牧"(《战国策》)
。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已经没有增量土地用以授田了。由于不堪承担国家附系在土
地上的各种租赋和征役,主要是在三晋开始出现了大量无地贫民,即"赘婿"(云梦
秦简《魏户律》、《魏奔命律》;秦晖,),由此形成了严重的社会危机。这种危
机在既有的制度范围内是无法解决的,东方六国、特别是三晋面对秦国进攻的软弱
,就是这种危机的集中表现。
商鞅变法以后,秦国的各项社会制度都与三晋基本相同。秦国所面临的危机之所以
没有三晋严重,一方面是因为秦国所拥有的土地等自然资源相对较为丰富,人口与
土地的矛盾尚不突出,另一方面秦国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较低,人民的物质文化需
求不高,社会经济方面获得的权利也较少,容易被更彻底的纳入"耕战"的体制下。
可以看到,终战国之世,秦国没有受到在东方各国中普遍爆发的类似"赘婿"之类社
会危机的困扰,这也是秦能够贯彻更彻底的军国主义生产方式和社会组织方式,最
终压倒东方六国实现统一的内在原因。
在统一天下后5年,公元前216年,秦朝下令"使黔首自实田",标志着土地私有制在
全国范围内正式建立。而也正是在这时,秦朝开始在更大范围内面临着极度中央集
权的专制政治与人民在战国时期已经获得的社会经济权利之间的巨大矛盾。为应付
这种矛盾,秦朝走的是两种互相配合的路线。其一是继续高度强化法治,特别是严
格人民对国家所尽义务方面的法律,并极端的加大刑罚力度。其二是超大规模的征
发民力,发动军事行动和国家工程。后世史家往往倾向于人为区分秦始皇的"善政"
和"恶政",将修长城、开发岭南之类的视作满足国家公共需求、因而主要具有积极
意义的措施,而把修阿房宫、骊山陵作为是仅仅满足个人享乐需要、因而属于纯粹
消耗民力的暴政。其实从当时的历史条件下看,无论是修长城,还是修阿房宫、骊
山陵,究其根源,对秦朝统治者来说是没有多大区别的。秦朝统一中国后出现的"暴
政",正是上述所谓国家的"行动本能"发展到"非理性"程度的极端程度的反映。
汉朝建立以后,由于生产破坏和社会混乱,以及战乱之后人心期望安定,秦暴政式
的"国家本能"被暂时抑制,国家政治面貌有了很大的变化,但实际上,汉朝的政治
和法律制度几乎完全照搬秦朝,不但承袭了战国法律和秦法对个人产权的保护,也
承袭了国家政治对社会的强大控制。但是汉朝初期,统治者克制了专制国家的"行动
本能",国家政治上采取了以"黄、老之术,无为而治"名义的缓和方式。新的专制集
权帝国之所以能够实现这种缓和,主要是依靠统治手段的几种调整来实现的。
一是在关中以外的地区部分的推行分封制。分封制从政治结构上在高度集权的中央
政府与地方社会之间建立起了一层缓冲区,缓解了兀然出现的统一集权帝国下专制
政府与民间社会之间激化起的各种矛盾冲突。各同姓诸侯王成了汉朝与各种地方社
会势力之间的委托-代理中介,从而缩短了从中央政府到郡县以下漫长的权力链条。
另一方面,由于关中三秦地区在国家经济和政治上的支配地位已经确立,中央政府
有足够的能力降服地方各王国类似"七国之乱"那样的独立行为,使分封制无法对国
家的统一构成根本威胁。
二是在国家赋税上,将以实物为主的地租方式改为以货币为主。虽然汉朝统治者大
大降低了名义上的赋税剥削程度,比如将田租水平长期维持在"十五税一"甚至"三十
税一",然而,由于统一的国家政权控制了铸币权,货币地租的全面推行必然导致流
通领域的货币紧缩(彭信威,《中国货币史》),所以人民的实际税负并不像名义
上的那样低,而且税基以人口为主,税收建立在严密的编户齐民制度之下,国家对
农业生产的控制因此并未削弱。
在汉代的上述政治经济制度环境下,专制国家与民间私有产权社会的基本矛盾的表
现形式相应发生了新的转化,即商人、豪强势力与国家吏治政府之间的矛盾。商人
和豪强势力的崛起是和平稳定的社会环境下必然出现的现象。秦代的劳役征发是累
进性的,(《史记·陈涉世家》索隐:"凡居以富强为右,贫弱为左。秦役戍多,富
者役尽,兼取贫弱者也。"),国家极度的劳役征发造成的打击,对商人、豪强势力
的抑制作用更大,因此越是专制国家发挥其"行动本能",民间社会本身产生的任何
重要势力就越难以发展起来。反之,到了汉代,虽然劳役征发仍表现出一些累进制
的特征,但随着国家劳役强度的下降,从前被沉重的劳役强烈抑制着的商人、豪强
势力必然相应抬头。
在国家授田制终止之后,由于小农生产本身固有的不稳定性,也由于汉代统治者没
有继续"行动本能",土地兼并开始激增,豪强问题相应浮出水面。整个汉代历史中
,充斥着国家政权与豪强在社会和经济领域长期、激烈的冲突,一代一代出现的所
谓"酷吏",正是国家用以打击豪强的政治工具。然而,综观两汉,国家政权对豪强
的打击虽然不可谓不严厉,但最终并没有成功。特别是到了东汉,随着豪强势力全
面渗入中央政权,国家与豪强的这场持续百年的斗争还是以前者的失败而告终。究
其原因,正是因为通过个别政治举措、部分铁腕"酷吏"对豪强的打击,无论从广度
还是从深度上都难以与秦代"暴政"式的国家行动相比。汉代唯一实行与秦相似的"暴
政"的是武帝统治的部分时期,武帝以反击匈奴战争的需要为大规模的恢复国家行动
提供了政治合法性,而实际上武帝后期其"秦始皇"式的国家行动早已远远越过了反
击匈奴战争的需要,也最终陷入了与秦朝相似的困境。但武帝末年以"轮台诏"的发
布为标志,国家行动"暴政"式的"本能"在中国历史上告一段落。
小农经济下经营盐铁等经济资源的利润本来就相当高,而由于国家赋税制度所导致
的流通领域的货币紧缩,以及承平的社会环境和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商人获得的
有利条件甚至比战国时期更为优越(程念祺,"论中国古代经济史中的市场问题")
。汉代初期,统治者所倡导的种种尊本抑末、歧视商人的政策基本上并没有触及到
商人的实质利益,因此也远不足以抑制商人的势力。直到武帝时期实行了盐铁国家
专营制度,彻底剥夺了商人势力的财富来源。虽然盐铁国营制度在昭帝时遭到反对
,但仍然继续实行了下来,并为此后历代国家政权所沿用。"酷吏"政治的失败和盐
铁专营的成功,导致了地主豪强势力的崛起和商人势力的一蹶不振,这两个后果对
两汉乃至以后的整个中国社会历史的发展演变可谓影响深远。相应的,专制集权下
的国家行为从此告别了"暴政"式的"本能"行为,逐渐走上了经常化、制度化的道路
。
对古代中国与古代希腊罗马、古代西亚诸文明的对比。从文艺复兴以来,西方学者
对所有非西方的文明一直抱有一种简单化的偏见,即"东方文明"的两个主要特征,
就是政治上的专制主义和社会经济上清晰明确的产权私有制度的缺乏,而这两个特
质又被认为是相互依存、密不可分的。在这个问题上,马克思在构造他的"亚细亚式
生产方式"概念时也未能免俗(佩里o安德森,2001)。中国古代的史实不可避免的
对这一论断构成了挑战。因此从相反的两个方向进行修补,大多数人倾向于将中国
古代以土地私有制为主体的产权制度看成是虚假的或极不完全的,认为在专制皇权
可以对私有产权进行随意处置的情形下,中国古代的私有产权制度并非像古代希腊
罗马那样是真正的私有产权制度。另一方面,有的现代西方学者(如奈斯比特)甚
至根本否认中国传统社会属于专制社会,而是一个类似近代西方的"自由主义社会"
!
实际上,人类历史上的产权制度,特别是农业中的土地私有制度从来都是有条件的
,阶段性的。即使在古代希腊罗马,土地资本的实际私有属性也远不像发达的商业
动产资本那样强烈。真正近现代意义上的土地私有产权观念在近代初期的西方才出
现,也就是在"农业与制造业中商品生产与商品交换得到全面发展"时(佩里·安德
森,2001),现代土地私有权的概念才第一次具有了实际意义。因此,我们不应用
现代土地私有权的尺度衡量我国秦汉时代编户齐民式的土地私有制度,从而否定后
者的存在。当然更不能把后者等同于前者,从而得出当时的社会已经具有发达的商
品经济甚至资本主义经济性质的结论。在这里,具有某种唯心主义色彩的"文明轴心
"论(雅斯贝尔,1989),反而更值得参考。专制集权的秦汉帝国政治与以编户齐民
式的土地私有制为主体的社会私有产权的这种结合,正是与希腊罗马古典社会相辉
映的中国古典社会的一大根本特性。
秦汉时代的社会产权私有制与专制国家政权制度,可谓是既相互依存,又相互矛盾
,构成了一个辩证的对立统一。我国两千年来的历史,虽然在它之后屡经变迁,又
加入了其它各种因素,使这种二元对立变得不再那么纯粹了。但是其基本特质无疑
长久的保存了下来,并且即使到现在也仍在深刻的影响着中国社会。上世纪前半叶
,坚信中国社会"乡村自治"传统的中国知识分子大多都不相信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
能够在中国取得成功,更难以想象共产党的国家政权能够实现对基层乡村的全面控
制。而改革开放之后中国经济社会发生的巨大变革又往往令认为中国儒家社会缺乏
产权制度传统的西方学者刮目相看。深入研究战国秦汉时代的这段历史变迁,对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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