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说的很好,房客可以是理性经济人,所以达成合意提前解约是大概率事件,但千金难买人愿意。作为规则来讲,从来可没有什么违约人赔偿违约金就拥有了任意解约权,许多房主的思维误区在这里。甚至作为民事主体,以这样的心理和思维去签合同,以后会碰的头破血流。
【 在 zea 的大作中提到: 】
: 讨论中的一个问题,是以不计成本采用司法手段到的目标,还是以通常的利益诉求/以人之常情思路大约能到的。
: 如果租客把目标定成坚决履行合同,不计时间精力成本,那就诉讼主张继续履行,要求法院保全使用权,门口帖公告本房子在打官司-吓退潜在购房者和其他租客。这样很可能能打到目的。但又怎么样呢,时间精力投入不说,自己住的可能不舒心。(先不考虑引入混混闹事这种黑道手段)
: 普通人的思路,能再找个类似房子住下,赔偿金如果能三个月一般能覆盖中介费用、搬家成本、折腾的心理损失。最后就是赔偿金多少的问题,一个月少点,三个月够多。钱到位了都好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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