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这一说我又要一个个找案例去反驳,太累了。前面也有人贴过案例,我也不想贴了。多说一句,劳动合同与租赁合同等一般民商事合同适用的法律完全是两回事,调整的法律关系也不同,后者适用的是合同法,现在并在民法典里面了,前者适用的是劳动合同法,基本上是两回事。但这里发帖的太多混在一起乱弹一气了。
【 在 ptco 的大作中提到: 】
: 还有人举劳动合同的例子,同样也是如此。由于劳动合同具有人身专属性,如果劳动者不想干了不继续履行合同了,法院当然无法强制履行劳动合同,但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劳动者就要掂量掂量了。但如果用人单位不履行合同,法院是可以把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作为判项之一的,不是说用人单位赔点违约金就算了。劳动者同样属于弱势地位,劳动合同法也是倾向于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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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我所知,除了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员工等几种特定情形外,用人单位可以在支付赔偿金后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解除要求继续履行的,法院不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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