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就是格式合同条款中那条措辞不严谨。
本意为解约条款。更多的人倾向认为解约条款,或者没细看。
到纠纷时,有发现细抠条文可以有不同理解,对自己更有利。
因为是制式合同,又不适用按提出方吃亏的原则。
为何格式条款不严谨,猜是八九十年代留下来的(第一版起草人的认识有限,公众的知识和法律水平也不高)。一直没有大改过。
【 在 liuxy102 的大作中提到: 】
: 大家只不过基于建委制式合同,认为合同约定了解约条款,就可以依据解约而已。被你说成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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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zea FROM 39.14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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