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合同本来就应该有双方可以提前终止的约定及相应的赔偿,而不是必须双方达成一致或者去法院。
版上的那个只不过是无赖遇到了无赖而已。我更站在房东一方,买房的极少愿意要买租约的,租户让人继续履行合同,实质上会造成房东房子难卖,否则没几个房东愿意违约赔违约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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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 abb 的大作中提到: 】
人家的诉求本来就是要租到固定期限啊,合同也是这样签的,又不是无固定期限随时解约的合同
只能说这个房东鸡贼想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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