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合同的时候,觉得这条不完全符合自己本意,有风险。那就改成自己本意的措辞。
法律不禁止合同双方先行约定直接解约的方式和责任。
一个月是双方讨论时直接写啊。你可以直接写金额。
PS:八九十年代,除了最后一年,还没有合同法。
【 在 abb 的大作中提到: 】
: 建委不能提供明显违背法律精神的模板
: 不管是过去的合同法,还是现在的民法典,都是主张合同已经签订就应该全面执行,违约是应该尽量避免发生的事情,法律要保护守约者而不是违约者。
: 政府提供的合同模板表示只要扔一个月租金就可以随意违约,那不就成了笑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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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zea FROM 180.1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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