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能不能不要总靠自己脑补?里面判决写的清清楚楚,一审法院已经认定拖欠房租,并要求偿还。但这也没有让一审法院做出终止合同的判决。还不够证明我的观点吗?你嘴硬有何意义?
一审法院另查明,滕州饭店以三承包人未按协议约定交付43万元租金为由,于2011年7月5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三承包人偿付租赁费43万元及水、电、蒸汽费及餐费404276.78元。一审法院经审理作出(2011)枣民一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判决三承包人偿还滕州饭店租赁费43万元,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 在 ptco 的大作中提到: 】
: 说明什么,说明滕州饭店所主张对方拖欠房租的事实不成立。否则法院不可能不支持滕州饭店收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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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自「今日水木 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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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自「今日水木 on iPhone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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