赞同。
选租客很重要。
合同对双方都是对等的就是公平的。甚至不约定违约代价也可以解除。
不要扯谁的损失大,损失都是有可能的。
如果解约租客可能会提前找房、搬家,等带来不便,不解约房主也可能会面临很多不便。
eg.房主要卖房,买家说不能有租客,不然我不买,然后因为这个原因耽误了半年没卖出去,市场价格降了30W,这种情况房主怎么办,找谁要损失去?更甚,房主急用钱,没卖出去,耽误了重要事情...
【 在 flybit 的大作中提到: 】
: 估计建委制式合同原本就是解约条款,不然多余加它?但是后来该死的最高法强奸民意强制解析为必须对方同意才可执行的条款,才导致现在的混乱。所以解决之道是在合同中明确任一方均在支付约定的违约代价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双方权利等同,很公平,看法院还想怎么强奸民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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