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保护的解约权是符合法定要件和意定条件的解约权,保护的是守约方的解约权。稍微对中国合同法的历史有所了解的人,解约权这个事曾经在司法实践中引起过很大的混乱。原来的合同法曾有规定,合同任一方提前三十日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则该解除通知书在届满三十日后发生法律效力。司法实践对此认识很不一致,合同法司法解释似乎也认为违约方也有了单方解约权。但是后来最高法院通过法官联席会,发布指导性案例明确统一了认识,在没有其他约定情况下,只有守约方符合特定条件有解约权,违约方没有解约权,后来民法典规定延续了这一观点。更重要的是,除非另有约定,违约方不管最后赔的是不是违约金那点钱,还是多于或少于违约金那些钱,都并不代表他赔了钱后就有了合同解除权,违约方解约只能通过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要经过裁判的。他能自己说自己赔钱了,所以合同就解除了?但凡学过点民法的人都不会有这种糊涂认识。一言以蔽之,除非另有约定,解约是司法机关裁判的结果,不是说违约方赔点钱就自动拥有了解约权。不能发明违约解除权的法律。
【 在 lyf180 的大作中提到: 】
: 法的精神还是依存于社会实际的,而不是凌驾在社会之上。离开社会实践,法就是个屁。
: 在没有重大恶意和重大损失等特殊情况下,赔偿违约金就行了。强制履约对出租人、租房人都不公平。
: 民法不但保护履约权,也保护解约权,只是鼓励交易促进履约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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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xxspt FROM 39.14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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