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的规定是谁完成了技术方案,专利申请权就归谁,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按你的一面之词,法律上知识产权归甲方,但道义上有分歧
甲没有提前申请专利,就拉乙方参与,事先权责不明确,使“另有约定”成为乙方的现实期待。
换个角度考虑,甲如果事先申请了专利,明确了知识产权归属,乙还愿不愿意无偿帮甲做这个实验?
【 在 Apexit (Apexit) 的大作中提到: 】
: 标 题: 求助一个关于知识产权归属的问题
: 发信站: 水木社区 (Thu Jan 20 15:08:07 2022), 站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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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和乙合作完成一个项目。这个项目由两个子系统组成,两人分别负责一个子系统,然后再组装在一起进行实验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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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在开发自己那一个子系统时,提出了一套设计方法,这个设计方法是该项目成功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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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人分别设计完成后,共同做实验对整个项目进行验证。实验过程两人均参与,并分别贡献了一部分实验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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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在甲想将这个设计方法申请专利,但就专利权归属问题两人产生了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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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观点:1)这套设计方法是甲独立提出,乙对这套方法的原创性和创新型没有贡献;2)虽然两人共同对这个项目进行了实验验证,但这套设计方法一经提出,领域内从业人员通过专业知识即可判断该设计方法是可行的。也就是说这套方法的可行性不依赖于实验验证;3)自己的子系统是作为一个独立个体参与整体的实验验证,乙不能因为参与了整体的实验验证而声称对独立子系统的知识产权。所以自己应该独享这个设计方法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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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乙的观点:1)虽然该方法由甲提出,但两人均参与了实验验证;2)实验验证中使用到了自己的器材。所以自己应该分享这个设计方法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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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各位帮忙判断一下,从法律角度出发,上述两人各自的观点是否成立,该设计方法的知识产权应该如何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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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水木社区
http://www.mysmth.net·[FROM: 67.160.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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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24.202.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