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也觉得《专利法》应该修改,甚至在研讨会上还反馈过修改意见。
但是,正所谓众口难调,既然目前的专利法是这个版本,大家就要接受这个规则。诚如您所言,您认为当前专利法制度不符合您的需要,可以不选择专利作为保护您创新的工具,这原本就是专利制度设计中提供给您的自由。
此外关于“初审没有驳回”这样的话,还是请读一读《专利审查指南》来了解下初审的审查职责。什么?那么厚一坨没时间读?那干嘛觉得“专业人士能做到的自己不能做到”呢,至少人家比您多读了一本厚书对吧。
【 在 yinangel 的大作中提到: 】
: 但我现在这个主题说的是因为公布而丧失新颖性的问题,这个问题找专业人士就能避免吗?
: 如果专业人士能避免,那我为啥就不能避免?
: 我公布在先,但是,在初审之前就提交过证明,但是,初审过程并没有驳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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