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当年的所曾经这么操作过
巴黎公约进中国的案子,优先权文件自带50条权项,结果申请之初为了避免附加费,特
意进中国时砍成了10条权项,剩下40条权项写进“发明内容”,然后主动修改阶段把这
40条权项再补回到权利要求书里
后来好像有谁告诉我,现在这么操作已经不允许了。。。
【 在 fixfox 的大作中提到: 】
: 标 题: Re: [讨论][求助][原创]分案申请主动修改的问题
: 发信站: 水木社区 (Fri Nov 29 23:55:06 2024), 站内
:
: 事实是不收吧?
: 很多都是这样少交申请费的,先弄个10个权利要求的,然后主动修改,加一堆权利要求。
: 【 在 secret 的大作中提到: 】
: : 1、对于规定期限内的主动修改,不管是否超范围,都必须先行接受,然后在随后的实质审查阶段由审查员进行具体判断,如果超范围,则发出相关的审查意见;
: : 2、这个主动修改不超范围,因为申请A的修改是否超范围的判断,是以在先申请B的记载
: : 范围为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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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水木社区
http://www.mysmth.net·[FROM: 117.14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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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15.171.1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