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不是证据效力高低问题,是科研上不同结论的问题。
课题组1写了一篇nature说化合物a不减少β淀粉样蛋白不能治阿尔茨海默病。
课题组2写了一篇3的论文说化合物a降低了β淀粉样蛋白能治阿尔茨海默病。
两者实验条件,动物模型或者统计方法不同所以结论相反。审查员用课题组2的结论评a治疗用途创造性时,也不能说nature的证明力高所以没有启示或者课题组2的结论错误。
【 在 ccqqqq 的大作中提到: 】
: 针对他的情况,不是很认同你的观点,这里讨论的不是新创性,而是讨论两份证据冲突时谁的证明力更大。如果该书籍不是教科书类书籍,即不作为公知常识,则其为非公知常识类的现有技术,证明力会打折扣,证明力和一般的文献相当,这有利于楼主。如果再能找到其他的公知常识证据进一步证明楼主的观点,则说服力大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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