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 q0102 的大作中提到: 】
: 感谢大家的意见,又研究了一下相关法律。感觉评判标准也在变啊,将近20年前授权的专利,那时候还有多余指定、变劣发明等说法。等到维权的时候,都改没了。
: 其实觉得和法条中的简单情况还有些不同,对于分条件的权利要求没有找到明确的法律条文。如果有知道的法条或案例,还恳请能够指导一下,谢谢。
: 比如这样的权利要求:“条件CA时,特征FA;非CA时,特征FB”。
: ...................
能抗住无效的,就是好专利了,反面也说明了,对全面覆盖上,被告也没有太多把握。如果被告是国外大厂,起码在侵权诉讼中,多强调一下。这个官司就是有一定程度上的国家立场的。老美的337啥的,不是就是这个意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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