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 q0102 的大作中提到: 】
: 感谢大家的意见,又研究了一下相关法律。感觉评判标准也在变啊,将近20年前授权的专利,那时候还有多余指定、变劣发明等说法。等到维权的时候,都改没了。
: 其实觉得和法条中的简单情况还有些不同,对于分条件的权利要求没有找到明确的法律条文。如果有知道的法条或案例,还恳请能够指导一下,谢谢。
: 比如这样的权利要求:“条件CA时,特征FA;非CA时,特征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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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时也不一定走侵权的路子,如果是对方是捆绑销售啥的额,也可以走反不正当竞争,微软当年绑定浏览器的事?关键是个人资金有限。
或者直接把专利卖给被告的竞争对手,起码抗住无效几次了,值个价的,竞争对手买了,也是能起到反制作用的额,再跟被告谈专利转让给竞对的事,看看谈和解,那个价高,处理给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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