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其产业联合出资,不如国家出资,解决针对企业个体的出资风险问题。
但是要解决出资管理和出资人风险的问题,专利制度的激励作用恰好就在这里发挥作用。通过设计国有专利制度,国家只需要提供类似专利运营服务的东西,但许可目标只能是外国,许可收入要分给发明人。这样将出资人风险转移给了发明人,而发明人的投入又是相对少的,能够承担里面的风险。
【 在 phoenixhills 的大作中提到: 】
: 开放的咋就没法落实了?全球半导体销售量排名前十的美国企业,是不是动态的、开放的?IBM、英特尔、美光、德仪、格罗方德。。。,是不是领军企业?他们之间是不是竞争关系?是卡特尔吗?他们是不是都依赖指数式发展?当上一个指数式发展没法继续的是时候,是不是需要开辟新的一个指数式发展?但他们之间是竞争机制,又面临严峻的生存压力,所以既不能合作,又不能过分前瞻去利用基础研究成果解决整个产业的生存问题:没有下一个指数式发展,整个产业就无法生存。唯一的出路,就是共同出钱,资助大学里的优秀研究人员替产业解决下一个指数式发展的问题。取得的成果,由所有出资企业共享,小企业和没出资的企业,也可以通过雇佣跳槽研究人员来获得相关的解决方案,但只能限定在美国国内企业之间共享。
: 这种活动,为什么非要套个卡特尔才能理解呢?它就不是卡特尔嘛,它是个产业共有技术研发联合体。
: 我想了解的,我们如果自己搞这个联合体,那如何保护其知识产权呢?要不要专门出一个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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