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谢。20年前的专利,当时审查员和代理人都没有提这么写有什么问题。
可就算非要认为“可以”就是“必须”的意思,还有新证据证明涉案产品依然分了多列,对此法庭没有技术调查官,没有对方质证,判决书也没有提及,不甘心啊。
对判决书分析“可以”的如下部分,提出了疑问,但二审也没有解答。
“本院认为,“当列过长时可以分多列显示”,在字面含义上,的确可以解释为“既可以分列,也可以不分列”......”
“本院认为,尽管原告并没有直接陈述其在权利要求中增加“当列过长时可以分多列显示”内容的目的何在,......”
这两点说明:
1.权利要求原文是符合原告理由2的;
2.判决书认为的“当列过长时可以分多列显示”的目的,并非来自专利原文,而是基于猜想。
【 在 smhgood 的大作中提到: 】
: “可以”一词不清楚,一般在实审中审查员会要求修改。
: 现在权利要求这么表述,理解成,当列过长时分多列显示也没有问题,这个特征应该放到从属权利要求中,放到独权确实被对方抓住了把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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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q0102 FROM 114.87.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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