嗯,那就行,谢谢解释,我还一直担心我对这个条款的文字表述有误解,经您专业人士这一解释,我心里就确定了。
也就是按照您的解释,再障患者一系或者两系降低到上述数字以下,是不符合保险公司规定的重大疾病的标准的。这点我没有疑问了。
另外还有一点疑问想请教下,您刚才不是说28种重大疾病的定义是保险协会和中国医师协会无数专家确定的,那我理解这是个固定的行业标准。可为啥又会说每家保险公司病种的设置和定义都不一样呢?那按照您的意思,三项都满足的再障才算重疾这个说法 是行业标准还是我看的这家保险公司自己定义的呢?
【 在 lbkgy 的大作中提到: 】
: 只有一项或两项确实不符合重大疾病标准,条款不是写了很清晰重型再障是要三系同时降低才叫重疾吗?
: 只有一系或者两系降低不一定属于再障范畴,有的可能会诊断白血病。三系同时降低,但是没到这么严重,有的在轻症条款里面是有涵盖的,这就每家公司的病种设置和定义都不一样了,那得具体看每家不同的合同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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