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先回答您最后,三系都降低才满足重型再障的这个说法是行业标准。
重疾病种分必保病种(6个),可选病种(22个)和自定义病种。只有前28种重大疾病(6+22)和3种轻症是由监管统一定义的,条款完全一致,各家合同都一样,一个字都不能修改。所以重型再障就是22种可选病种中的其中之一,就要用监管规定的统一定义。
剩余的自定义病种,保多少种病、具体保什么疾病、疾病的定义标准,都是由各家公司自己选择和写定义的,就各不相同了。
同理,轻症除了监管规定的3种外,其他也是各家公司自定义的。
【 在 hushLinux 的大作中提到: 】
: 嗯,那就行,谢谢解释,我还一直担心我对这个条款的文字表述有误解,经您专业人士这一解释,我心里就确定了。
: 也就是按照您的解释,再障患者一系或者两系降低到上述数字以下,是不符合保险公司规定的重大疾病的标准的。这点我没有疑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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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微微水木3.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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