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意思是说,双授权模式,应该只是从版权使用场景上来讲,用于商业场景,需要使用商业授权,需要给 qt 公司付商业授权费用;但从技术的角度,LGPL 的代码,即使是 LTS 版本,都应该公布源代码,与使用场景无关。如果一个曾经使用 LGPL 的代码,改动后,需要付费才能够获取改动,还适用商业授权协议,这个感觉不太合适。
【 在 hgoldfish (老鱼) 的大作中提到: 】
: 为什么这么说呢。。
: Qt 事实上一直都是 LGPL 和商业双授权的。这是自由软件最初的商业模式。像 MYSQL 之前也是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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