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总部在广州,劳动合同约定的“乙方的工作地点为甲方总部及分支机构所在地”,但甲方没有实际的外地分支机构,只是有部分常驻外地员工(投行,不需要坐班)。
乙方当时是作为甲方拟派往欲收购的子公司的财务总监招聘,从入职甲方开始就常驻长沙,收购完成后在子公司有打卡记录,半年后调去甲方投资部门,但常驻地依然在长沙,直至劳动关系解除。在此期间,乙方一直在广州交社保。
现在乙方在长沙提起劳动诉讼,适用劳动合同履行地作为管辖,甲方提出管辖权异议,指劳动合同约定“乙方的工作地点为甲方总部及分支机构所在地”,因而劳动合同履行地在广州,不在长沙。
这个异议有办法破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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